苏政复〔2015〕70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新北区及所辖春江镇
等4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我市新北区及所辖春江镇等四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请示》(常政发〔2014〕1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新北区及所辖春江镇、罗溪镇、西夏墅镇、孟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上述4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3.9697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947.7865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227.8848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564.4142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723.5936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0.1335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规划修改后,新北区及所辖春江镇等4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减少0.2778公顷,限制建设区增加155.621公顷,有条件建设区减少155.3432公顷。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新北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新北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新北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指导新北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