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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9-01-1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的划分、城区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确定。

  二、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规定的税额范围,根据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核准。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5〕12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的划分、城区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确定。
二、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规定的税额范围,根据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核准。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
 
单位:元/平方米
           定额范围
地  区
税额幅度
大城市 3-25
中等城市 3-22
小城市 2-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2-12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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