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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化玲与抚宁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时间:2018-09-1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冀03行初39号
原告周化玲,女,1956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告抚宁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抚宁区抚宁镇。
法定代表人焦大伟,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化玲诉被告抚宁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周化玲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化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25元。
审判长  刘志高
审判员  刘爱臣
审判员  张少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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