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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调整镇江新区部分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间:2019-01-1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苏政复〔2014〕22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镇江新区部分区域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镇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镇江新区大路等四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请示》(镇府发〔2013〕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镇江新区丁岗镇、大路镇、姚桥镇、大港街道等4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在上述4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821.4958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其中,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821.4958公顷);将528.2186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185.9855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其中,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0.8697公顷),528.2186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规划修改后,镇江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减少107.2917公顷,限制建设区增加107.291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新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新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新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指导新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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