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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1-1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

 

 

  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

  根据《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规定,现就我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实施

  电网建设工程是根据电网建设规划及投资计划按项目、分区域、分阶段完成的,具有征地面积较小,占地布点连线呈网状零散分布的特点。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沿线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电网工程建设所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由沿线各市、县(市、区)政府包干使用。

  二、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电网建设涉及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各地现行政策执行。

  林木、多年生经济林木、苗木、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严格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执行。当地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参考江苏省林木补偿参考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用地及电缆通道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

  1.角钢铁塔基础占地按铁塔基础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补偿面积;

  2.杆型基础占地按基础外沿1米计算补偿面积,方形基础按四边形计算面积,圆形基础按圆形计算面积;

  3.电缆通道占地按通道实际外露部分计算补偿面积;

  4.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占土地年产值的10倍。

  (三)架空线路通过林区,在下列情况下可采用高跨方式,不需砍伐出通道

  1.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米;

  2.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垂直距离,110千伏不小于4米,220千伏不小于4.5米,500千伏不小于7米;

  3.送电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或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净空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110千伏不小于3.5米,220千伏不小于4米,500千伏不小于7米;

  4.送电线路通过果树林、经济作物林或城市灌木林,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以及街道行道树之间的垂直距离,110千伏不小于3米,220千伏不小于3.5米,500千伏不小于7米。

  (四)500千伏线路通道房屋拆迁范围

  1.线路边导线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房屋;

  2.最大风偏情况下,边导线对建筑物最小净空距离小于8.5米;

  3.房屋所在位置离地1.5米处最大未畸变电场大于4kV/m,磁场强度大于0.1毫特斯拉。

  (五)220千伏及以下架空导线与建筑物在最大计算弧垂下最小垂直安全距离满足35千伏4米,110千伏5米,220千伏6米的情况下,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三、政策支持

  省政府已将电网建设项目列为省重点建设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建设,涉及相关规费,按照省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变电站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凌空高架输电线路建设,塔基位置和净空高度要满足公路、河道、堤坝、航道相关标准。跨越等级公路、河流且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的,不再收取跨越费、河道及堤防占用补偿费;跨越林区的,不再收取线路走廊林地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排水等设施修复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建计〔2006〕135号)规定执行。

  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电信及其他设施建设发生妨碍时,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按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涉及拆迁、复建的,根据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移或补偿,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各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四、严格管理

  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封闭运行”的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费收支、执行等情况的监督,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费,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江苏省林木补偿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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