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三峡移民
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三峡移民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三峡移民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淹没土地按土地管理法新增补偿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2011〕5号)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金使用实施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办发规字〔2011〕83号)精神,结合江苏三峡移民安置实际,制定全省三峡移民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一、使用原则
(一)规范资金用途。新增土地补偿资金,是依法增加的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必须按照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规定用途使用。
(二)统筹安排使用。新增土地补偿资金,原则上依据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销号时生产安置费的使用对象和渠道,逐级落实到安置村组,用于村组改善基础设施和解决移民生产生活实际困难,不得以现金方式直补到人。
(三)政府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移民资金使用与维护社会稳定任务“双包干”,省、市、县(市、区)分级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省辖市人民政府强化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四)补偿标准一致。对政府集中统一安置和自主搬迁安置的移民,补偿政策统一、标准一致。
二、使用对象
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对象为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的村组;政府集中安置或与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重庆市、湖北省自主外迁我省的三峡农村移民。
三、使用方向
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解决三峡农村移民安置后存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三峡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条件及基础设施配套;三是帮助三峡农村移民发展产业和增加收入。
四、资金拨付
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下达我省的新增土地补偿资金总量,按照资金切块包干的原则,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核定的原迁移民人数,将资金一次性核定并拨付到三峡移民各安置县(市、区),各县(市、区)三峡移民管理机构将新增土地补偿资金计划落实到安置村组。
五、实施步骤
按照“时间服从工作质量、确保社会稳定”的总体要求,各县(市、区)统筹安排,原则上在2012年年内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实施方案,编制县(市、区)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实施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进度安排、责任部门、操作程序和管理措施。
南通、盐城市所辖县(市、区)以乡(镇)为单位,指导三峡移民安置村组编制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方案,细化项目扶持内容和受益主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南通、盐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备。新增土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征求三峡移民意见并召开村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自主外迁三峡移民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方案,由安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备。
各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建立定期报告和巡回检查制度,自工作方案实施之日起,每月25日前,南通、盐城市三峡移民管理机构将实施情况汇总报省移民管理机构。自主外迁三峡移民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实施情况,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报省移民管理机构。
六、组织实施
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实施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市、县(市、区)根据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苏综治〔2010〕17号)的规定,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化解方案,明确1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实行一级抓一级,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执行到位,严格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专账和项目实施管理台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公示项目扶持内容,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三峡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确保政策实施积极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