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淮政发〔2013〕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含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下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城市土地经营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土地经营管理的意见》(淮发〔2012〕42号)精神,现就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土地出让金征收范围和主体
1.市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以及淮安生态新城、市直投融资平台储备或实施的非经营性土地等,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和开具出让金票据,缴入市财政专户。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阴区、淮安区实施的非经营性用地(含工业用地、保障房、拆迁安置和融资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由各区负责征收。
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及市直投融资平台储备或实施的非经营性用地,地块性质须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三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2.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总价的相应比例一次性计提市本级统筹,市级国库支出时列“土地开发支出”(2120802)科目。其中,清河区、清浦区、市城市资产公司、市交通控股公司、市水利资产公司实施的土地,按出让成交价的20%计提;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实施的土地,按出让成交价的15%计提;淮阴区、淮安区实施的土地,按出让成交价的10%计提。
二、强化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的监督管理
1.市国土资源局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须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纳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和未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范围和操作流程
1.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合理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土地出让支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包括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开发、城市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被征地农民、土地出让业务、廉租住房、教育资金安排、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等政策性支出。土地经营出让计提市本级统筹支出由市财政局拿出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统一拨付使用。
2.市直投融资平台储备或实施的、生态新城范围全部土地等,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核算管理。地块储备或实施单位须及时向市财政报送地块成本及相关资料,市财政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6项规费,并按市政府意见或相关规定办理地块成本和收益的资金拨付手续。
3.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阴区、淮安区实施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一次性计提市本级统筹、土地出让业务费,余款从市财政专户返还各区财政部门,由各区负责按土地出让收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各区负责征地拆迁及按土地出让收入成交价计提各项规费。各项规费对应的义务,如廉租房等由各区承担。已缴入市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资料齐全,市财政局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4.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阴区、淮安区实施的非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由各区按照土地出让收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政府核批结果,将各区实施的非经营性土地竞买保证金转入各区财政部门,后续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由各区负责征收。各区负责征地拆迁及按土地出让收入成交价计提各项规费。各项规费对应的义务,如廉租房等由各区、园区承担。非经营性用地(含融资性用地)原则上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如确需开发的,须先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各区或责任单位在补缴土地出让金计提市本级统筹后,才予办理相关用地和建筑证照手续。
5.土地出让收支按淮发〔2012〕42号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对淮发〔2012〕42号文件印发之日前成交的地块,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级次、市本级统筹比例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特殊类型地块的出让收支管理
1.旧城改造地块。市政府确定的旧城改造地块,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提取市本级统筹。难以平衡的项目,市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审查,实行“一事一议”倾斜支持。
2.改制或破产国有企业地块。改制或破产国有企业土地收购处置收益除用于解决改制时企业职工基本保障(基本保障费用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改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外,其他由市财政统筹用于中心城市建设。鼓励主城区企业(特别是影响安全环保的企业)搬迁,土地出让收益可给予适当奖励。对出让收益奖励扶持企业用于重大技改项目和资产重组项目的,要按规定专款专用。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含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下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城市土地经营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土地经营管理的意见》(淮发〔2012〕42号)精神,现就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土地出让金征收范围和主体
1.市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以及淮安生态新城、市直投融资平台储备或实施的非经营性土地等,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和开具出让金票据,缴入市财政专户。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阴区、淮安区实施的非经营性用地(含工业用地、保障房、拆迁安置和融资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由各区负责征收。
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及市直投融资平台储备或实施的非经营性用地,地块性质须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三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2.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总价的相应比例一次性计提市本级统筹,市级国库支出时列“土地开发支出”(2120802)科目。其中,清河区、清浦区、市城市资产公司、市交通控股公司、市水利资产公司实施的土地,按出让成交价的20%计提;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实施的土地,按出让成交价的15%计提;淮阴区、淮安区实施的土地,按出让成交价的10%计提。
二、强化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的监督管理
1.市国土资源局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须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纳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和未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范围和操作流程
1.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合理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土地出让支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包括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开发、城市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被征地农民、土地出让业务、廉租住房、教育资金安排、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等政策性支出。土地经营出让计提市本级统筹支出由市财政局拿出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统一拨付使用。
2.市直投融资平台储备或实施的、生态新城范围全部土地等,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核算管理。地块储备或实施单位须及时向市财政报送地块成本及相关资料,市财政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6项规费,并按市政府意见或相关规定办理地块成本和收益的资金拨付手续。
3.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阴区、淮安区实施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一次性计提市本级统筹、土地出让业务费,余款从市财政专户返还各区财政部门,由各区负责按土地出让收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各区负责征地拆迁及按土地出让收入成交价计提各项规费。各项规费对应的义务,如廉租房等由各区承担。已缴入市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资料齐全,市财政局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4.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阴区、淮安区实施的非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由各区按照土地出让收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政府核批结果,将各区实施的非经营性土地竞买保证金转入各区财政部门,后续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由各区负责征收。各区负责征地拆迁及按土地出让收入成交价计提各项规费。各项规费对应的义务,如廉租房等由各区、园区承担。非经营性用地(含融资性用地)原则上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如确需开发的,须先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各区或责任单位在补缴土地出让金计提市本级统筹后,才予办理相关用地和建筑证照手续。
5.土地出让收支按淮发〔2012〕42号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对淮发〔2012〕42号文件印发之日前成交的地块,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级次、市本级统筹比例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特殊类型地块的出让收支管理
1.旧城改造地块。市政府确定的旧城改造地块,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提取市本级统筹。难以平衡的项目,市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审查,实行“一事一议”倾斜支持。
2.改制或破产国有企业地块。改制或破产国有企业土地收购处置收益除用于解决改制时企业职工基本保障(基本保障费用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改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外,其他由市财政统筹用于中心城市建设。鼓励主城区企业(特别是影响安全环保的企业)搬迁,土地出让收益可给予适当奖励。对出让收益奖励扶持企业用于重大技改项目和资产重组项目的,要按规定专款专用。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