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
常政发〔2011〕89号 |
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关于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畅通申请渠道,积极受理复议案件 1.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市、辖市(区)政府和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受理;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 2.加大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把对行政复议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并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既要宣传行政复议法律基本知识,更要宣传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成效和作用。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知晓并学会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3.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与信访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访事项处理与行政复议受理工作对接机制,市、辖市(区)政府除在所属法制部门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外,还可以在信访接待中心设立行政复议受理席位,派驻工作人员,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各辖市(区)政府应当依托乡镇(街道)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点,配备1至2名专兼职法制员,代为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宣传行政复议法律知识,解答群众咨询。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窗口,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运用门户网站,开辟网上受理平台或设立行政复议电子信箱,为申请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经济的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4.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的监督。对行政机关不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按照违反程序予以处理;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督促其受理或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直接受理;对经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督促整改。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通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要加强督促、坚决纠正。 二、完善工作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5.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依法审理、公平公正。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坚决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坚决依法赔偿。 6.充分运用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在坚持自愿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案外和解、案中调解的机制,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相互理解和信任。要把是否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标准,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7.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协调机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与监察、信访等部门和法院的工作联系和工作衔接,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使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行政诉讼、信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信访人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同时,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信访接待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8.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有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政行为或者需要做善后工作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各行政机关对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评估,适时清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 三、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发挥应有作用 9.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复议工作的汇报,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亲自组织协调、研究解决、督办处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应当出席应诉重大复议案件。 10.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是同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市、辖市(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属重点部门)应当独立设置法制机构;市属其他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属一般部门)应当设置法制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工作(市属重点部门和一般部门分类名单见附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具备相应资格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机构,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到2012年底,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属重点部门,至少落实配备3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市属一般部门,至少落实配备2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11.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基础建设。市、辖市(区)政府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增长机制,由政府法制部门独立管理,专项用于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以外,还应当配备20平方米左右的接待室、50平方米左右的案件审理室和10平方米左右的档案室,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配置办公、交通、取证等设施设备,为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装备保障。 12.落实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考核评议,把行政复议机构及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保障、办案设施设备及办公条件保障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的考评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建立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工作等违法行为的,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向任免机关、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任免机关、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任免机关、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政府法制部门。 附件:市属工作部门分类名单
附件: 市属工作部门分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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