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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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府办发〔201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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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根据《关于聚力创新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扬发〔2017〕2号)、《市政府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扬府发[2013]8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一家牵头、多家响应、按期踏勘、缺席默认”原则,把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踏勘进行联合,切实减轻或避免因多头踏勘、重复踏勘等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的负担,提升行政服务效率与水平。 二、联合踏勘内容 (一)联合踏勘是指在项目有关行政审批办理过程中,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到项目建设现场实地踏勘的项目,由牵头部门协调组织各审批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后期办理和审批指导意见的方式。 (二)联合踏勘适用范围为扬州市区(除江都区)范围内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规划阶段、建设阶段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联合踏勘的阶段划分: 1.立项阶段 牵头部门:发改委(基本建设项目) 参与部门:文物局、环保局、民防局、水利局、规划局、国土局、地震局、安监局、交通局、城管局、国家安全局等 涉及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节能评估审查、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文物部门意见、环评审批、防空地下室许可建设、涉水项目审批、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抗震设防许可、涉及安监、交通、城管、国家安全等部门许可事项。 牵头部门:经信委(技改项目) 参与部门:文物局、环保局、民防局、水利局、规划局、国土局、地震局、安监局、交通局、城管局、国家安全局等 涉及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文物部门意见、环评审批、防空地下室许可建设、涉水项目审批、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抗震设防许可、涉及安监、交通、城管、国家安全等部门许可事项。 2.规划阶段 牵头部门:规划局 参与部门:城管局、国土局、发改委 涉及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建筑垃圾处置、不动产权证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建设阶段 牵头部门:城建局 参与部门:民防局、消防支队 涉及事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 三、联合踏勘流程 (一)初审。 建设单位向牵头部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时,牵头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联合踏勘程序,将《扬州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转交各参与部门。 (二)确认。 各参与部门在收到《扬州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后,1个工作日向牵头部门反馈本部门是否需要参与联合踏勘。如需要联合踏勘,书面明确参与联合踏勘人员,并提出项目单位需补充的资料和现场情况介绍要求;如不需要参与联合踏勘,书面说明理由;逾期不反馈视为事项无现场踏勘环节。 (三)现场踏勘。 对于需要进行联合踏勘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要求提供材料后,牵头部门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加联合踏勘部门相关事项,做好联合踏勘的准备工作,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建设单位要指定专人现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要按时参与联合踏勘。 (四)结果反馈。 联合踏勘结束后,参与联合踏勘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后期办理事项进行说明,提出指导意见,并在《扬州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意见反馈单》上签署踏勘意见。联合踏勘意见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签署;不能当场确认的,原则上于踏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需要经过专业论证等特殊情况的,时间可酌情延长。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牵头部门承担联合踏勘的主要职责,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负责协调、监督等工作。参与部门要认真审查有关事项,在接到联合踏勘通知后,委派能代表本部门意见的人员准时参与联合踏勘。并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无故不参加或虽有人参加但不反馈意见的,视为现场踏勘无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 (二)严格踏勘程序。对已经实施联合踏勘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次单独组织踏勘。在联合踏勘结束后,如有部门认为项目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需要到现场进行再次确认的,应在《扬州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意见反馈单》中做出明确要求。 (三)加强监督。在联合踏勘过程中,牵头部门要及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汇总项目信息。市政务办要加大对窗口执行联合踏勘工作的支持力度。对不执行本办法的,提请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