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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9-01-1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形势发展变化,经研究,现对2007年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作相应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职责分工

(一)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是指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其内容包括:规划验线、跟踪督查、规划核实以及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二)职责分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核发前发生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勘察、测绘、设计中的相关违法行为,由市规划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含景区综合执法机构,下同)负责查处。

市规划局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函告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市规划局函告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查处结果函告市规划局。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对违法事实及性质、情节、处理方式等需要进行规划技术认定的,市规划局应当积极给予配合。

二、统一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标准

有关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规定和我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三、加大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力度

(一)房屋竣工后,由有规划测绘资质的部门测绘竣工平面图/地形图,并在此基础上实测建筑面积,以此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确定竣工面积的依据。

(二)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地块总建筑面积为单位,5000平方米以内(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1%;5000平方米以上部分合理误差为0.5%。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视为规划核实合格,补缴超面积部分相关规费后按实际测量面积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对建设项目超面积的处理。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审批面积(含经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以外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到相关部门补缴超面积部分的全部规费,并处以超面积部分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四)对建设项目超容积率的处理。对因建筑面积合理误差造成容积率超土地出让时要求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之外超容积率的,一律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对超容积率在5%以下的,由规划部门函告房管部门,暂停建设单位商品房的销售,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函告市国土部门)到市国土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部门按规划部门确认的容积率评估确定,土地出让金补缴完毕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对超容积率在5%(含5%)以上的,一律上报批后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改变用途、超容积率的,应及时相互函告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擅自改变立面效果的处理。

对擅自改变立面效果但能够纠正的项目,由市规划局责令建设单位按审定的立面图整改。

擅自改变外立面,改变后的效果与原审批方案基本一致或与周边环境较协调,材质价格由高变低的,没收差价,可以并处外立面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材质价格相近的,处外立面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擅自改变外立面,改变后的效果与原审批方案相差较大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且确实无法按审定的立面图整改,责成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规划等部门确认后进行整改,并处外立面整体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六)建立规划管理信用制度。市规划局在建设项目规划报建、验审灰线、验正负零、规划核实等各阶段,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实施诚信管理,并负责对规划诚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被评为诚信较差单位的,给予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方案报审、项目报批资格。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四、完善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流程

(一)建设工程符合法定要求并履行规定程序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副本仅作为工程招投标、办理项目开工手续以及施工过程管理的依据,不作为领取房屋不动产登记权证的依据。房管部门在初步测算房产建筑面积时,发现建设单位改变施工图纸或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面积3%的,应函告规划部门进行复核。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发放房屋不动产登记权证。建设单位在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将房屋交付使用。

(二)明确建筑施工图的审查流程。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时,应当一次性审查6份施工图涉及规划的相关内容(建设局2份、房管局1份、建设单位1份、规划局存档1份、消防或备用1份),并盖章确认,作为其他部门审查施工图的依据,防止建设单位采用多套图纸报审行为的发生。

五、本《通知》发布之前规划已审批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原则上仍按规划审批时的要求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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