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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1-1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1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建筑业是扬州市基本产业、支柱产业和富民产业,加快建筑业发展,对于我市推进城乡建设、促进经济增长、带动农民致富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建筑业发展质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现代建筑业,推动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建设,对全市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申请总部基地建设超过1万平米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优先供应土地,用地价格及各项配套费用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合理规划布点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建筑产业化企业纳入工业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享受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土地供应上应优先支持,其用地价格及各项配套费用享受工业用地有关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2、大力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在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市政设施等公共建筑优先考虑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2016年,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面积不低于5万平米,并按20%的速度逐年递增,到2020年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面积累计达40万平米以上。对市辖区内预制装配率达20%以上的建筑产业化单体项目,该项目所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一半,由负责征收该项费用的各级政府(管委会)奖励给建设单位;预制装配率达到40%以上的,全额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3、对建筑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比例下调为4‰。鼓励企业在外承建项目积极回扬纳税,市政府2013年第34期《关于重点骨干建筑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专题会议纪要》继续有效,有关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设局)

4、对成功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以及在本市辖区内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的企业,两年内承接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不低于合同款的7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建设局,市有关部门(公司))

5、对省级、市级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或建筑产业化示范项目,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每个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对示范项目给予建设单位20元/平方米的专项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省级示范基地或示范项目,市政府不再给予补助。(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二、优化建筑产业结构,拓宽经营业务领域

6、积极探索PPP(公私合作)项目建设模式,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逐年排出一批PPP项目,优先选择我市重点建筑企业进行合作。对我市建筑企业承建的PPP项目,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级发改、财政等部门扶持PPP项目的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

7、本市轨道交通、市政公用事业、隧道、大型地下工程以及城市综合体等重点项目施工,应鼓励本市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企业参与投标,依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由本市重点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承建。企业购买专业设备进行技改投入可参照工业企业技改投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8、鼓励钢结构、机电安装、装饰装修、幕墙、园林古建等特色企业加快发展,做专做精,支持企业建立预制建筑部品部件和钢结构生产基地。加大钢结构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应用力度,支持钢结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设局)

9、市人社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每年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岗位技能培训纳入申报省级获证奖补范围。对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0年以上的建筑业技术工人,纳入市保障房政策范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加强外部市场拓展,提高建筑业国际化经营能力

10、将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纳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和扬州市政府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定期组织政府、金融部门、建筑企业三方联席会议,推动银企合作,对重点骨干企业可稳定提高授信额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可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我市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

11、各金融机构对我市建筑企业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对PPP等工程项目,可通过封闭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项目资金的融资需求,积极探索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承建境外工程项目,可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出具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任部门: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建设局)

12、市政府建立建筑业“走出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和掌握沿线国家市场信息、援建项目和政策动态,积极与央企联合,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外办)

13、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境外市场,对企业承揽境外工程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和维修保函等手续费,市和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对属地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工程承包的,额外给予本款项补助金额10%的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14、市政府设立境外市场开拓奖,对年度内境外施工产值全市最高的企业负责人参照建筑功勋奖予以表彰,并颁发金质奖章(以施工合同和外币结算凭证为准)。对新开辟一个国家、地区境外市场,产值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以施工合同和开工证明为准)或新承接总承包单个项目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以施工合同和开工证明为准)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市政府予以表彰。(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市商务局)

15、在境外独立总承包项目获得所在国政府最高建筑奖项的,视同在市辖区内独立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市商务局)

四、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强化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

16、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各类优质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奖励政策,建筑业企业可按合同约定,根据获优质奖等级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向建设单位计取按质论价措施项目费。(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7、鼓励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投入,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据实扣除并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应用“互联网+”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18、将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绿扬金凤计划”、“扬州英才培育计划”等范围,实施建筑业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提升工程,通过“企业家海外提升计划”、“青年企业家发展领航计划”和“扬州虚拟硕士园”等活动,提升企业人才层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可推荐参评工程师。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扬州市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责任部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团市委、市房管局、市建设局)

19、对参加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重大活动、主项资质晋升特级和首次荣获省建筑业百强各类别前三名的企业负责人,以及承建本市范围内项目荣获鲁班奖、国优工程奖项的项目经理,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候选人。(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市建设局)

20、支持市职教集团建筑专业中心建设,加快建筑业人才队伍培养培训。建筑专业中心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规费参照教育用地优惠政策。建筑专业中心公共实训基地培训收费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用于自身滚动发展的相关支出。对列入省级以上财政支持建设或示范性实训基地的,市政府按照与省财政1:1的比例予以配套。(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职教集团管委会办公室)

21、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激励企业争先创优

22、市政府每年综合表彰一批“扬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扬州市建筑业先进个人”。对荣获市委或市政府年度综合表彰的“扬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可暂缓缴纳招标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政府主管部门收取的各类保证金。自表彰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一年。建筑企业承接交通、水利等领域项目,参照上述政策执行。(责任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23、对成功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的企业或其它由建设部批准资质的施工企业,市政府择优表彰为“扬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对荣获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表彰的“扬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或主管部门表彰的扬州市建筑业“综合实力20强企业”及“成长型10强企业”,加大信用评价分值。(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24、市国有资金投资大型及以上工程招投标试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约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建设局)

25、对全市社会公益事业(指向慈善机构或各类扶贫助困、助老助残助学等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前30名且年度内捐款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市政府授予“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先进建筑企业”称号,同等享受市政府年度综合表彰的“扬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的信用加分政策。(责任部门:市慈善总会、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地税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应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本地、本部门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与其它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本意见未涉及的优惠扶持措施,参照我市工业企业现行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执行。本意见中对市直企业的政府奖励,由市政府实施;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奖励,由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实施。本意见由市城乡建设局(建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

本意见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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