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
扬府办发〔2014〕73号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现就加快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各地积极探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创新,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配置,但仍然存在交易活动不公开、交易程序不规范、交易监督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实现农民财产权利市场化的重要“通道”。各地要从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重要意义,以“建立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主要内容,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实现农村资产资本化、资源配置市场化,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加速流动和优化配置,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交易体系
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体系由市、县、乡三级交易中心构成,实行“五统一”的管理模式,即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监管、统一交易软件。
1、市级交易中心。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托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组建,增挂扬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农村产权交易规则、鉴证程序、服务标准等管理细则;发布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人;指导县级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服务;组织开展市辖区(不含江都区)、各功能区大宗土地流转(连片300亩以上)和单笔标的5万元以上的村组集体资产发包、租赁、拍卖、所有权转让等交易服务。
2、县(市)级交易中心。为公益性服务机构,依托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平台,增挂“**县(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牌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指导乡镇交易中心规范开展交易服务,对大宗交易实施监管,重点负责乡镇上报的面积较大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连片流转300亩以上)、金额较高的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和农村集体资产拍买(单笔标的5万元以上),组织开展农村产权的融资抵押、担保咨询、信用评估服务,开展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交易等业务。江都区作为全省农村改革试验区,单独组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其它市辖区及功能区要明确专门机构与人员,落实监管审核责任,汇总所属乡镇交易信息并由市级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3、乡镇级交易中心。乡镇级交易中心以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基础搭建,配备专(兼)职审核员1-2名,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和初审,履行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小于300亩或单笔标的低于5万元的交易职能。行政村会计兼职交易信息员,负责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其它综合产权交易信息的搜集、登记并上报乡镇交易服务中心,引导和指导有意向交易的农户进行规范的流转。
三、规范有序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服务
1、交易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是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有效利用农村资源原则;三是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四是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2、业务范围。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农村集体资产拍卖、林权、农民合作社股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的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融资抵押、担保咨询、信用评估服务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先期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农村集体资产拍卖为主要业务,并遵循“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先试后推、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探索研究和开发设计符合农村实际的综合产权交易新产品。
3、规范交易价格机制。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以拍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公开交易,集体产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须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管理,市政府将成立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农工办、监察、财政、国土、建设、农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指导、协调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工办。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制定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登记鉴证、动态报价、转让拍卖、网络竞价、资金结算、收费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明确业务范围、交易品种、交易原则和配套政策等,加强组织管理和市场监管,推动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管理和监管。
2、强化考核。2014年力争市、县、乡三级交易平台全部搭建完成,年内市域范围内农村集体产权全部进场交易。市农工办等相关部门要抓紧制订产品交易细则、交易操作流程、交易变更办法等相关制度,规范交易行为。各县(市、区)要为交易中心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交易正常开展;要进一步核实集体“三资”,建立动态管理台账;要完善镇村干部考核办法,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3、依法监管。农村产权交易实行分级审核、公开监督。凡涉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产权变化和资源发包,必须进场交易,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公开交易。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等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国家和市农村产权交易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