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扬州市区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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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府办发〔201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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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扬州市区 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到2015年努力实现市区中心城区(东至廖家沟、壁虎河一线,南至长江、夹江一线,西至扬溧高速,北至扬溧高速、槐泗河一线)新建住房中成品住房比例达到40%的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成品住房的重要意义 成品住房是指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配备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发展成品住房,不仅能够节省建筑材料,减少建筑垃圾,降低环境污染,还有利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四新”成果的应用普及,对提高房地产开发建设水平、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发展成品住房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住宅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房的发展。 二、明确成品住房建设的目标任务 1、2011年市区中心城区土地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成品住房比例不得低于20%,以后逐年增加10个百分点。 2、对市区中心城区土地已经出让、但规划方案未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成品住房比例不得低于10%。 3、新建的保障性住房要按成品住房标准进行建设。 三、加强成品住房的开发建设管理 1、加强开发管理。在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要将该地块的成品住房比例要求列入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国土部门要将地块的成品住房比例要求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在方案审批时,规划部门要明确该项目的成品住房面积;在项目核准和审批时,发改部门要在项目批文中进一步明确该项目的成品住房面积;在工程规划、施工、销售许可时,相关部门要在许可证上予以载明。成品住房要以幢为单位,不得分拆,开发项目中各幢成品住房要集中安排。 2、加强建设管理。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成品住房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严格成品住房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察、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并积极推进成品住房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要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并经认证的部品和材料,将装修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企业诚信体系;要严格成品住房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管理,成品住房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要积极引导开发企业在保证装修质量的前提下,开发建设装修风格多样化的成品住房,积极推广选择性强、适应性强的菜单式装修,努力满足购房者不同层次的装修需求。 3、严格成本审核管理。对成品住房的装修成本实施工程造价价格核定,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核定结果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4、规范销售管理。房管部门要规范成品住房的销售行为,制订规范的销售合同文本,并将成品住房装修及室内环境综合检测的相关内容纳入《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5、加强成品住房开发主体和项目管理。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升级与成品住房开发业绩挂钩,对开发成品住房的企业优先予以升级。对成品住房项目和开发成品住房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参与评优的,优先予以考虑。 四、强化成品住房建设的政策支持 1、对新批准开发建设的成品住房,其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缓缴,多层缓缴至销售许可后半年,小高层、高层缓缴至销售许可后一年;其人防费缴纳时间在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时缴纳的基础上给予顺延一年;其预售资金给予应监管总额50%的免监管。 2、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成品住房的信贷支持,对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成品住房项目贷款的,要在现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优惠;对贷款购买成品住房的家庭,属于首套房且建筑面积在90米以下的,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30%的政策。 3、对新购买的成品住房,属于普通住房的,对购房人给予适度的奖励,奖励政策一年一定,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房管局共同制定。 五、落实成品房建设的保障措施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及时研究制订加快推进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的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并抓好落实。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加快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开发建设成品住房,引导市民转变传统的自主装修观念、合理选择成品住房。要加大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努力打造高素质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不断提高成品住房开发建设水平。 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到“十二五”末截止。各县(市)在推进成品住房开发建设时可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