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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1-1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18〕2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发〔2018〕49号)文件要求,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8〕2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省、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市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镇(街道),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市、区2017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1月1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农委和市环保局。

  (二)实地检查。第二年1月底前,市农委和市环保局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市、区进行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月底前形成市级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农委和省环保厅。

  (三)第三方评估。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工作调度、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市级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各市、区自查评分情况,市农委和市环保局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负责对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及时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向各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区,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约谈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2.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3.概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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