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1-1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17〕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开发区评价引导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3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发区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开发区评价引导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3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构建开放型经济和促进创新驱动新体制,实现转型升级、创新突破,进一步提升科学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不含旅游度假区)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信息收集、类别评定、结果发布以及开发区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包括全市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省级开发区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四条  本办法系统综合评价开发区在经济发展、开放水平、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文明、集约发展、改革和行政效能、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二章  综合评价组织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综合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同时,成立专家小组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审核评估,保持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各部门在评价年度内对开发区发生突发事件、违法违规等方面的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纳入综合评价。

  第七条  评价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全市开发区综合评价信息系统完成信息收集、程序审核、流程监控、数据汇总和评价分析等。

  第八条  各参评开发区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在官方网站或公开刊印的招商、统计资料中发布本开发区主要经济数据,上报的原始统计数据要与对外公布的数据保持一致。

  第九条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不得向参评开发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增强综合评价工作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坚持科学性、导向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注重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办法的配套衔接,突出发展方向和重点。

  (一)统一性原则。对全市开发区的综合评价和动态管理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

  (二)分类指导原则。通过设置分类指标体系和评价权重,引导开发区树立发展新理念、激发发展新动能、拓展发展新空间、开创发展新局面。

  (三)系统性原则。依照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开发区的总体要求和发展定位,全面系统设定综合评价指标。

  (四)规范性原则。按照部、省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五)真实性原则。综合评价指标应具有可统计和可验证性,确保指标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围绕推动开放创新双轮驱动这一中心,设定8大类一级指标、61项二级指标。具体如下:

  (一)经济发展。含7项指标,主要评价开发区经济发展、财税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情况,增强开发区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增长极作用。

  (二)开放水平。含14项指标,主要评价开发区围绕完善开放创新的全球空间布局,在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培育本土跨国公司、推动外贸优进优出、发展跨境电商和服务贸易、拓展境外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面的绩效水平,进一步引导开发区打造开放型经济主阵地和排头兵。

  (三)科技创新。含12项指标,主要评价开发区在发挥科技创新的动力作用、创新国际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大力营造国际化创新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绩效水平。推动开发区继续成为科技创新集聚区和人才队伍建设高地。

  (四)区域带动。含8项指标,主要评价开发区产业发展、财政收入、外资外贸、高技术制造业在全市的占比,以及南北共建、对口援建情况,引导开发区保持和提升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

  (五)生态文明。含8项指标,主要评价生态环境建设、单位产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方面情况,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引导开发区绿色发展、生态发展,推进国家级生态示范园区建设。

  (六)集约发展。含4项指标,主要评价开发区单位面积土地产出强度、土地开发利用率等方面情况,引导开发区集聚发展、集约发展。

  (七)改革和行政效能。含3项指标,主要评价开发区推进国家级、省级开放创新政策试点情况和行政服务效能。

  (八)廉政建设。含4项指标,主要评价开发区健全权力制衡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以及民主评议和测评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公布各大类一级指标及二级指标权重,指标权重可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对开发区的相关工作要求进行适当调整。综合评价总分值1000分,同时,根据一级指标及二级指标权重确定相应分值。

  第十四条  开发区在综合评价年度内发生下列违纪违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的,由市商务局定期与相关部门沟通,依据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在综合评价中作相应扣分处理,并作为各类开发区评先评优活动参考依据。

  (一)扣分处理。

  1.报告期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环境事件(III级)的;

  2.报告期内发生涉及土地违规问题并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通报的;

  3.报告期内发生财政、税收、规划、环保等违法违规问题并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通报的;

  4.报告期内开发区管理机构债务规模突破批准限额的;

  5.报告期内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

  6.报告期内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

  发生以上情况的,在总分中扣除5分。

  (二)一票否决。

  1.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以上环境事件(II级以上)的;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报告期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

  发生以上情况的,在总分中扣除15分。

  第十五条  开发区在综合评价年度中有下列情形的,酌情在总分中增加分值,加分幅度5~10分,并作为各类开发区评先评优活动重要参考依据。

  (一)承担国家、省重大任务成绩突出,得到充分肯定的;

  (二)在国家、省改革创新方面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的;

  (三)全省共建园区年度考核评价位居前10位的开发区;

  (四)其他受到国家、省特殊通报表彰的。

第四章  综合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评价数据采集上一年度数据,评价结果反映全市开发区上一年度建设发展情况。

  综合评价工作于当年年初开展。可依据实际情况对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初审、复审、实地考察、数据抽查及处理、公示和结果发布等步骤。

  第十八条  全市参评开发区应按时完成参评各项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自查工作,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开展参评数据材料的初审工作,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退回并要求整改。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复审工作。复审所涉及的全部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评价,确定各参评开发区一、二级指标的分值,得出综合评价结果和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抽取部分开发区进行实地考察和数据核查。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会同专家小组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价结果和评审意见进行确认,撰写考核评价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异议。市商务局对异议人的告知,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数据不真实的,该指标按零分处理。

第五章  审核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在市商务局和专家组指导下开展评价数据的整理、规范、初审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变化异常的数据重点核实;

  (二)对非年报数据,核对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核对。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相关开发区,并要求在规定限期内提供补充证明和解释材料。如无补充证明和解释材料,或材料不能说明问题的,扣除对应指标得分。

第六章  结果发布及应用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局会同专家组起草年度全市开发区综合评价结果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商务局以综合评价为基础,健全完善全市开发区数据库,用于指导开发区开放创新、转型发展,并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综合评价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组织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根据当年综合评价结果,对总排名后两位,以及总排名和一级指标排名下滑明显的开发区,要求相关开发区深入分析研究,认真查找不足,并形成整改工作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参与综合评价工作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在公开发布综合评价结果之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有关机构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相关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指标解释

  附件1

  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代码

  二级指标

  单位

  数据来源

  经济发展

  1

  地区生产总值(GDP)

  万元

  统计部门

  2

  规上工业增加值

  万元

  统计部门

  3

  服务业营业收入

  万元

  统计部门

  4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万元

  财政部门

  5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亿元

  统计部门

  6

  上市企业数(其中新三板上市企业乘0.5系数计算)

  个

  自行填报及相关证明文件审核

  7

  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及以上制造业企业数量

  个

  自行填报及相关证明文件审核

  开放水平

  8

  新增注册外资额

  万美元

  商务部门

  9

  实际使用外资额

  万美元

  商务部门

  10

  实际使用外资中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项目占制造业比重

  %

  商务部门

  11

  实际使用外资中服务业占比

  %

  商务部门

  12

  新增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数量

  个

  商务部门

  13

  新引进和培育的具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特征的企业数量

  个

  商务部门

  14

  进出口总额

  万美元

  商务部门

  15

  进出口总额与上年度进出口总额同比增幅

  %

  商务部门

  16

  拥有市级及以上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数量

  个

  商务部门

  17

  中外合作园区建设情况

  个

  商务部门

  18

  跨境电商交易额

 

  商务部门

  19

  服务贸易载体创设、功能拓展情况

 

  商务部门

  20

  境外投资实际投资额

  万美元

  商务部门

  21

  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

  万美元

  商务部门

  科技创新

  22

  实际用于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金额

  万元

  科技、财政部门

  23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统计部门

  24

  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它政策性扶持基金个数及规模

  个、亿元

  自行填报及相关证明文件审核

  25

  高新技术企业数

  个

  科技、统计部门

  26

  高新技术企业数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区“四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科技、统计部门

  27

  领军人才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数、省双创人才数、姑苏人才数加权2.5:1.5:1合并计算)

  人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部门

  28

  累计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数

  个

  自行填报及相关证明文件审核

  29

  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总数

  个

  自行填报及相关证明文件审核

  30

  全社会R&D投入占GDP比重

  %

  统计部门

  31

  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

  个

  自行填报及相关证明文件审核

  32

  年度PCT专利申请量

  件

  知识产权部门

  33

  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

  件

  知识产权部门

  34

  技术合同交易额(国际合同)

  万元

  科技、商务部门

  区域带动

  35

  开发区规上工业增加值占所在全市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

  %

  统计部门

  36

  开发区服务业增加值占所在全市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

  统计部门

  37

  开发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所在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

  %

  统计部门

  38

  开发区实际使用外资占所在全市实际使用外资比重

  %

  商务部门

  39

  开发区进出口总额占所在全市进出口总额比重

  %

  商务部门

  40

  地区生产总值/期末全区从业人员数

 

  统计部门

  41

  高技术制造业产值占全市高技术制造业产值的比重

  %

  科技、统计部门

  42

  合作共建、南北共建、对口援建园区个数

  个

  发改部门

  生态文明

  43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环保、统计部门

  44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水耗

  立方米/万元

  环保、统计部门

  45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

  %

  环保、统计部门

  46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SO2排放量

  千克/

  万元

  环保、统计部门

  47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COD排放量

  千克/

  万元

  环保、统计部门

  48

  全区是否通过ISO14000认证

 

  自行填报及相关证明文件审核

  49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环保、统计部门

  50

  再生水(中水)回用率

  %

  环保、统计部门

  集约发展

  51

  土地开发利用率

  %

  自行填报及相关证明文件审核

  52

  项目用地开发竣工履约率

  %

  国土部门

  53

  单位建设用地地区生产总值

  万元/平方公里

  国土、统计部门

  54

  单位面积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万元/平方公里

  统计部门

  改革和行政效能

  55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部级开放创新政策试点情况

 

  发改、商务部门

  56

  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在线审批率

 

  自行填报及相关证明文件审核

  57

  开发区是否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

 

  自行填报及相关证明文件审核

  廉政建设

  58

  落实权力制衡机制

 

  自行填报及相关证明文件审核

  59

  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同上

  60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同上

  6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和测评

 

  年底检查考核

  附件2

  指标解释

  1.地区生产总值: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包括所有实际管辖范围)内所有常住单位在报告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中间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收入分配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与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价值之和。在实际核算中,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方面反映地区生产总值及其构成。

  2.规上工业增加值: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按生产法和收入法两种方法计算。

  按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

  工业中间投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中间投入+销售费用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间投入+利息净支出。

  按收入法计算,它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

  规模以上工业:指报告期内,当年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工业法人企业。

  3.服务业营业收入:指报告期内,在开发区范围内集中的三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4.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报告期内,区内各项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

  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该指标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和发展速度的综合性指标,又是观察工程进度和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按登记注册类型可分为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私营和个体、港澳台商、外商、其他等。

  6.上市企业数量(其中新三板上市企业乘0.5系数计算):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内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新三板等沪深证券交易市场以及境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数量,其中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数按0.5系数计分。

  7.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及以上制造业企业数量:指报告期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3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数量。

  8.新增注册外资额:指报告期内,批准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外方金额。

  9.实际使用外资额:指报告期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具出资证明书或验资报告,并经商务部确认的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10.实际使用外资中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项目占制造业比重:指报告期末,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两类项目实际使用外资额占到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额的比值。

  新兴产业是指我省重点发展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物联网和云计算、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海洋工程装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高技术企业是指开发区内符合国务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企业(有效期内)。

  11.实际使用外资中服务业占比:指报告期末,服务业利用外资在实际利用外资总量中所占的比例。

  12.新增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数量:指报告期内,新设或增资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

  13.新引进和培育的具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特征的企业数量:指报告期内新引进和培育的具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性质和功能性机构特征的企业数量。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从公司形式上分为投资性公司和非投资性公司两类。

  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

  14.进出口总额:指报告期内,区内企业进出口总金额。本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15.进出口总额与上年度进出口总额同比增幅:指报告期内,进出口总额与上一年度的同期数的同比增长幅度。

  16.拥有市级以上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数量:指报告期末,至少拥有一个以上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数量。

  17.中外合作园区建设情况:中外合作园区是指国家部、委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建设园区。

  18.跨境电商交易额:指报告期内,经商务部核准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出口跨境电商交易额和进口跨境电商交易额。

  19.服务贸易载体创设、功能拓展情况:指报告期内,开发区服务贸易载体创设和功能拓展情况。

  20.境外投资实际投资额:指报告期内,经商务部核准的境外投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境外投资总额。

  21.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当年开发区内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包括承接离岸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的合同执行金额,不包括软件产品出口金额。

  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业务改造外包、业务流程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应用管理和应用服务等商业应用程序外包、基础技术外包(IT、软件开发设计、技术研发、基础技术平台整合和管理整合)等。纳入统计范围的服务外包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已与一家或多家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70%以上;拥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70%以上。

  22.实际用于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金额:当年开发区实际支出用于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财政决算额。(未在财政决算中单独标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开发区,以实际支出金额作为决算金额计算。)

  2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截至报告期末,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即报告年度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实际支出,包括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项目(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与研究与试验发展(R&D)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

  24.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政策性扶持基金个数及规模:指报告期末,开发区内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政策性扶持基金的个数和投入的实际规模。

  25.高新技术企业数:指报告期末,开发区内符合国务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企业数(有效期内)。

  26.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区“四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报告期末,开发区达到“四上”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全区“四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其中,“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27.领军人才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数、省双创人才数、姑苏人才数加权2.5:1.5:1合并计算):报告期末,开发区内被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人才计划和姑苏人才计划的人才数,以2.5:1.5:1比例进行加权计算。

  28.累计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数:报告期末,开发区内累计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总数。

  29.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总数:指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在企业名称中明确含有“研发”字样的内外资独立法人的研发企业数量。

  30.全社会R&D投入占GDP比重:是指开发区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的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值。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问题、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

  31.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指报告期末,区内设立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合计数量。

  32.年度PCT专利申请量:当年区内企业PCT专利发明申请量总数。

  33.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指报告期内由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发明专利件数。

  34.技术合同交易额(国际合同):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内企业在科技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商务部门认定的国际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合同标的金额总和。

  35.开发区规上工业增加值占全市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报告期末,开发区完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产值之比值。

  36.开发区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报告期末,开发区完成服务业增加值与全市服务业增加值之比值。

  37.开发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报告期末,开发区完成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之比值。

  38.开发区实际使用外资占全市实际使用外资比重:报告期末,开发区完成实际使用外资与全市实际使用外资之比值。

  39.开发区进出口总额占全市进出口总额比重:报告期末,开发区完成进出口总额与全市进出口总额之比值。

  40.地区生产总值/期末全区从业人员数:报告期末,开发区完成地区生产总值与开发区从业人员数之比值。

  41.高技术制造业产值占全市高技术制造业产值比重:报告期末,开发区高技术制造业产值与全市高技术制造业产值的比值。高技术制造业的分类可参考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3)》。

  42.合作共建、南北共建、对口援建园区个数:报告期内,开发区开展的跨省合作共建园区、省内南北挂钩共建园区、发达地区或经济实力强的地区依照国家政策性向欠发达地区援助性质的对口援建园区的数量。

  43.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报告期内,开发区内综合能源消费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的比值。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报告期内最终用于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时,需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为标准煤后再进行计算。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能源合计(标煤)。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合计-本企业加工转换出的二次能源产量(标煤)。

  4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报告期内,开发区内取新鲜水总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的比值。取新鲜水总量指报告期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工业取水总量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

  45.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报告期内,开发区内综合能源消费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的下降幅度。

  4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SO2排放量:报告期内,开发区内所排放的二氧化硫总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排放量。

  47.单位地区生产总值COD排放量:指报告期内,开发区所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总和,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一定的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是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多少的指标。

  48.全区是否通过ISO14000认证:指报告期末(有效期内),开发区管理主体是否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9.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当年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比值。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是指区内工业企业产生的,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如用作农业废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

  50.再生水(中水)回用率:当年区内再生水(中水)的回用量与污水处理厂排放总量的比值。再生水(中水)是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再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水。回用是指用于地下水回灌,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城市非饮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用途。

  51.土地开发利用率:报告期末,开发区已经建成竣工面积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规划面积的比值。

  52.项目用地开发竣工履约率: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在考核年度内应竣工的项目中实际已全部建成且竣工项目的面积比例。

  53.单位建设用地地区生产总值:报告期内,区内生产总值与土地变更调查确定的开发区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值(万元/亩)。

  54.单位面积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报告期内,区内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开发区面积的比值。

  55.近三年获得国家级、部级开放创新政策试点情况:截至报告期,开发区在近三年内获得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办批准实施的开放创新政策试点及其进展情况。

  56.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在线审批率:当年区内政务服务网络平台为企业或个人在线办理审批及服务事项的数量与政务服务大厅实际办理审批及服务事项总数的比值。

  57.开发区是否通过ISO质量认证:指报告期末(有效期内),开发区管理主体是否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8.权力制衡机制:是指报告期内,是否制订出台党政班子成员职责分工文件,人、财、物和具体项目不再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是否制订出台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文件,重大事项决策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和票决制;是否制订完善重大事项决策规程,在决策前履行的论证、咨询、评估、合法性和廉洁性审查等程序。

  59.廉政风险防控:是指报告期内,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自由裁量权大的岗位,是否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工作机制;按照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是否排查整改风险隐患,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三重一大”事项登记制度等;是否按照规定落实区内重要岗位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60.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是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党工委、纪工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是否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检查考核;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及9项保障制度,制订并落实责任清单;是否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双报告”等制度,支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配合做好市级巡查工作。

  6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和测评:是指报告期末,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和测评的得分情况。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