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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房屋协议搬迁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9-01-2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姑苏区房屋协议搬迁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

 苏府办[2015]17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42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6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姑苏区房屋协议搬迁工作流程

  (暂行)

  为规范苏州市姑苏区协议搬迁工作,保障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市有关规定,结合姑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启动协议搬迁

  在姑苏区范围内,对需实施协议搬迁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或者区政府提出实施协议搬迁的请示,明确协议搬迁四至范围、拟搬迁规模(房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户数等)、定销房源及项目搬迁所需资金等内容。经市政府或者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协议搬迁。

  二、协议搬迁流程

  (一)建设单位委托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属地街道等)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协议搬迁工作,并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三方委托书,委托书报送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属地街道等)开展摸底调查等前期工作,确定协议搬迁范围。

  (二)协议搬迁范围确定后,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属地街道等)向协议搬迁范围内的房屋被搬迁人发放搬迁通知书。

  (三)选择评估机构。

  1供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限内协商选择,经被搬迁人协商一致共同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50%50%组织被搬迁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通过多数决定、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协议搬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出具采样评估报告。采样评估报告估价时点为委托评估合同签订之日。采样评估报告作为今后该项目申请征收决定时的评估依据。

  (四)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属地街道等)和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协议搬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规划部门组织认定。

  (五)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属地街道等)将房屋调查结果在协议搬迁范围内向被搬迁人公布。

  (六)区房屋征收部门向房源供应单位调配项目所需定销商品房及产权调换房源。房源供应单位提供项目房源计划供应方案。

  (七)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属地街道等)依据房屋调查结果和采样评估等情况,拟定协议搬迁补偿方案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协议搬迁补偿方案原则上按照现行房屋征收政策和法规标准制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财政、住建、项目属地街道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房源供应单位等对协议搬迁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区房屋征收部门还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协议搬迁补偿方案的论证工作。

  (八)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属地街道等)根据方案论证意见,修改协议搬迁补偿方案后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协议搬迁补偿方案应当在搬迁现场向被搬迁人公布。

  (九)协议搬迁评估时点为协议搬迁补偿方案公布之日。

  (十)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属地街道等)应开设专户,对协议搬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协议搬迁相关工作经费参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经费标准执行。项目启动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按规定核拨工作经费。

  (十一)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属地街道等)与被搬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定销房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协议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协商,订立协议搬迁补偿协议。协议搬迁补偿协议参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格式,由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属地街道等)统一制定。

  如项目需申领房屋征收决定的,原协议搬迁期限以制定征收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布之日止。

  (十二)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属地街道等)负责协议搬迁项目综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被搬迁人补偿安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实行一户一档管理,项目审计结束后,负责向市城建档案馆办理补偿档案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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