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5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8〕85号)等文件精神,现调整2018年度市区住房保障标准如下:
一、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2018年度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194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符合低保(特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
二、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2018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510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1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每平方米4800元执行。
三、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2018年度无锡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调整为: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510元(含)以下的无房家庭。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保障标准,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