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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9-01-2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

锡政办发〔2018〕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提高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管理水平,有效防治拆除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根据《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实际,现就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规范城市房屋建筑拆除行为。未经征收完毕或未完成协议拆迁的房屋建筑不得进行拆除,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征收行为的宣传与指导。

  (二)明确市级部门管理责任。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督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房屋拆除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市国土局、市征收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区级部门管理责任。各区应当建立区、镇(街道)两级拆除管理的属地负责制。实施拆除施工工程的属地镇(街道)应当负责所实施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扬尘防治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各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拆除施工以及扬尘防治技术支持和督导管理工作,并负责拆除工程登记备案手续的核发。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并严格做好渣土处置、消纳、线路证的发放工作。各区环保部门负责督查所辖区域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四)明确拆除工程的责任主体。实施拆除的镇(街道)或其他拆除发包单位(以下统称征收实施单位)是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拆除施工单位)是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的直接责任人。

  (五)规范拆除工程的合同委托行为。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与所拆除房屋相对应的施工资质的拆除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拆除施工,并与拆除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委托合同。房屋拆除施工委托合同应当严格落实《无锡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附件1)及《无锡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附件2),对拆除施工单位需具备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措施、扬尘防治措施、设备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六)做好相应的费用支付及进场条件保障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为拆除施工单位提供拆房所必须的水源和电源。已停水停电的拆除工地必须接通临时施工用水用电设施。工程概算必须涵盖安全管理、扬尘防治和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具体包括:为安全管理和扬尘防治作业产生的设备费、人工费(并办理相应的保险)、水电费、劳动防护用品费、围护围挡费用、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等,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应按市有关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或环保税。

  (七)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及扬尘污染控制。拆除工程施工前,征收实施单位和拆除施工单位要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拆除工程施工时,拆除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无锡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和经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按照《无锡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落实场地封闭围挡、湿法作业、场地硬化、物料覆盖、车辆冲洗、垃圾清运等各项防治措施,推进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标准化,严禁超量装载、裸漏运输,做好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八)落实拆除工程登记备案手续。房屋拆除施工委托合同签订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拆除开始前将拆除工程报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包括该拆除工程合同、拆除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相应拆除业绩和能满足相应工作需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通过拆除工程登记备案的,由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核发登记备案表,并在拆除工程现场予以公示。拆除工程施工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应当向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实施拆除工程的,应当向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申请中止,并做好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落实拆除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手续。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前应提供拆除工作量及预估建筑垃圾产生方量,并按照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审批事项。拆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地点及时清除拆除工地内的建筑垃圾。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清运、确需在拆除工地内暂时存放的,应当由征收实施单位报拆迁项目所在区城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处理。房屋拆除工程完毕后无法在7日内开工的建设用地,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处理。场地可能闲置3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十)落实拆除工程公示监督制度。房屋拆除施工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必须设置工程概况牌和拆除工程登记备案表,标明工程名称、拆除范围、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征收实施单位及负责人、拆除施工单位及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十一)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市、区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监管力度,征收实施单位、拆除施工单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

  (十二)完善信用考核制度。各区住建、城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关于拆除施工及运输企业的信用考核制度,属地镇(街道)应定期将拆除施工单位在实施过程产生的履约不良行为记录抄送各区住建、城管部门,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当限制其行业准入资格。

  (十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市、区两级要加强督查考核,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坚决严肃问责。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附件:1.无锡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2.无锡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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