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6〕45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2017年第5号)精神,现就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依申请公开的受理途径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检查信息公开指南中对外公布的各种联系方式是否有效,确保群众通过信件、电话、传真、邮件等途径申请公开信息的途径畅通,做到信件有人接收、电话有人接听、传真和邮件有人查看,对外公布的邮箱要保证有专人每周至少查看1次。
二、明确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答复程序。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后,应当立即登记,对于可以由本行政机关答复的,应当由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信息公开专用章。
对于本行政机关不能完全掌握的信息或者由实际行使职能的下属部门制作、保存的信息,应当主动咨询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在收到上级机关的信息公开咨询后,应当尽职查找,提供相应的背景情况,提出拟答复意见,加盖公章后回复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在收到拟答复意见后,仅进行形式审查。因拟答复意见不当而造成上级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上级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对有关行政机关予以扣分。
各行政机关通过信访渠道收到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信件后,应当尽快转交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及时依法依规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 号)要求,对申请人的“三需要”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或按“一事一申请”等原则重新申请;对符合申请要求的,要分别作出答复。各行政机关要确保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合法合规,在答复书中应当说明作出答复的依据,告知申请人相关的救济渠道。
四、完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144 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在收到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后,按办文程序办理,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承担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和行政诉讼答辩状的起草工作,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把关。对于事先由具体行使职能的部门制作,市政府仅作形式审查后由市政府负责公开的信息,遇有行政诉讼案件发生时,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推荐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该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市政府委托人参加庭审。
五、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保障机制。尊重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和登记立案,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交答复书和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积极与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开展业务研讨、交流。建立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依申请公开咨询团队,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例进行会商、会办,防范法律风险。有需要但仍未聘请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当抓紧时间聘请熟悉《条例》及相关业务的法律顾问。
六、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生效裁判。各单位要依法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中责令重新作出答复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作出答复。对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及司法建议书,也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整改情况予以反馈。
七、妥善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鉴于市国土资源部门代市政府使用无锡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的实际情况,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流程,今后市政府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征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立即登记并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加盖“无锡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信息公开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市政府征地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加强协调配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