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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请示》的批复

时间:2019-01-2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锡房金管(2005)3号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锡房金(2005)14号文《关于制订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实施意见的请示》收悉,经2005年7月1日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审议,同意施行。

此复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OO五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制订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实施意见的请示

锡房金(2005)14号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为更好地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放贷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各项管理工作。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规定及省建设厅有关意见,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我们起草了《关于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将该《实施意见》(附后)报送管委会审议。如无不妥,请转发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放贷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的有关规定及省建设厅有关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

    1、本市(包括江阴、宜兴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均应为其在职职工(不受户口性质、地域限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并领取工资的从业人员,不包括外籍职工。个体工商

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2、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按照锡劳社【2004】14号文的规定,单位应为职工缴存的及职工本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由单位缴存。

    3、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改制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的有关事项。单位撤消、解散或破产的,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单位或其清算部门应

视同欠职工的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并予以补缴。

    4、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交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交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单位按规定办理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手续的,其降低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不再补缴。

    5、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可根据不同情况办理补缴:(1)单位设立于1992年6月以后,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月起进行补缴;单位设立于1999年4月以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实施之月(1999年4月)起进行补缴。(2)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单位欠缴或少缴之月起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职工的工资。

    6、职工工作单位变动,职工原工作单位或新工作单位均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调确认无特殊原因且单位仍不办理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取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下同)可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房屋所有权建立日期或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批准日期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职工及其配偶和同户直系亲属可每年(四月或十月)一次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及组合贷款),其提支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大于剩余贷款本息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帐方式划入个人贷款帐

户。

    3、职工及其配偶和同户直系亲属可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经市物业管理中心鉴证的住房大修理分摊费。

    4、职工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家庭享受低保待遇的;职工遭遇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确认参照医疗保险方面的有关规定)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工伤、意外伤害等)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户口迁出本市或外地户口的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不具备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职工被判刑的;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死亡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领取个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个体工商户不按此规定办理)。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必须在申请贷款之月前6个月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并且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至申请贷款之月不欠缴(单位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2、借款人夫妻双方只能申请办理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再次购房须在还清该笔借款之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借款。

    3、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时,其借款额度已包含同户家庭人员可贷额度的,该同户家庭人员如另行购房,须在该笔借款还清之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

    4、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贷款合同签订之月前两年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和法定退休的除外。

    5、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低于75%,贷款额度按下列可贷额度(见可贷额度表)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例超过75%,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适时调整公布最高贷款额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用"轮候制"的办法放贷。在采用“轮候制”办法放贷的情况下,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职工优先放贷。

    6、可贷额度=房屋总价×可贷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相应档次的最高贷款额度。

    7、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每贷款一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年,并且不超过借款人的可借款年限。(可借款年限=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至法定离退休时的工作年限+5年)

    8、偿还贷款目前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须按以下顺序归还借款:

    (1)偿还逾期借款(包括罚息、复利)。

    (2)偿还当月的应还款额。

    (3)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9、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的规定支付复利和罚息(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罚息利率执行,目前罚息利率为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40%)。

    贷款期间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的具体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与以前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授权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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