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市场评估和行政裁决行为,更好地维护拆迁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和补偿安置方式
为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拆迁,必须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补偿时,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式,并在其中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选择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不予发放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登记凭证,由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自行购房。
选择以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为主要依据确定的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的,也可以实行产权被调换。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登记凭证,由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
拆迁估价时点以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时间为准。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二、 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和补偿方式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非住宅营业用房拆迁估价采用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法评估,当此类被拆迁房屋数量较少且位置分散时,不能采用基准价格价比较修正法评估的,可以采用收益法直接进行评估。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估价采用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法评估,对非营利性的科教、文化、卫生和社会公共福利性公益事业用房以及工交仓储用房的拆迁估价采用成本法。
三、 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的最低保障
本《通知》施行后,拆迁最低补偿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通知》(锡政发[2002]360号)的规定执行,新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放证的项目,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选择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不足9万人民币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被足9万元人民币,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自行购房;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选择以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新为主要依据确定的评估价格进行评估,补偿安置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施行前,已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住宅房屋最低补偿安置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执行,切实规范行政裁决程序逻辑、条件、时限、裁决书内容,并正行政调解过程中申请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行政裁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行政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书;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行政裁决要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提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行政强制拆迁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4]116号)执行。
本《通知》施行前已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其评估方式和补偿安置方式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