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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9-01-2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省有关会议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61号令)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用地现状和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改革创新”的要求和“节约优先、合理使用、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增量保重点、存量促节约、流量优布局”三量并行,实施“建设用地减量化、用地保障差别化、指标配置市场化、项目落地分期化、投入产出规模化、用地周期弹性化、存量盘活绩效化、批后监管联动化”,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目标

至“十三五”期末,全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3.28万亩,单位 GDP 建设用地占用下降到678.48亩/亿元(按2010年可比价计算)。其中,2015年全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97万亩,单位 GDP 建设用地占用下降到1150.56亩/亿元(按2010年可比价计算)。

三、具体措施

(一)强化规划管控优化空间布局

市区和各县要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实行空间管制,严控城市发展规模,防止无序盲目扩大,促进集约集聚发展和土地高效利用。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积极推进多规融合,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各县、区政府每年应将市、县级规划实施管控情况分别向市政府专报,加快实现规划各项目标,统筹调控全市用地结构和布局。

自2015年起,市政府每年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优化市区建设用地空间结构和布局,从各区统筹一定数量的用地空间,调剂给发展较快、用地量较大、规划空间不足的区;对于三县的规划空间,市政府将从今后的规划修编中统筹调配,三县应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县域内建设用地空间结构和布局。使用市政府调剂规划空间的区,须在规划期内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减量化”,复垦整理同等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

(二)实行三量并行保障用地需求

按照“增量保重点、存量促节约、流量优布局”三量并行的原则,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省下达的“增量”指标重点保障省、市重大产业、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用地;一般项目用地主要靠挖潜盘活闲置低效的“存量”建设用地予以保障;重点中心镇、城乡结合部等乡镇用地,主要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等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试点,通过建设用地复垦整理,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争取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等“流量”指标予以保障。

对提前完成省、市安排的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试点且成效显著的地区,市政府将进一步扩大该地区试点范围,并将各项试点优先向该地区集中集聚,发挥试点综合效应;对未能按期完成试点工作的,将暂停该地区其他试点。

(三)加大调控力度合理配置资源

市区以及泗阳县和泗洪县20%的国家计划,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重点保障省、市重大项目用地需求(苏宿工业园区用地计划配置仍按照苏州宿迁两市协议执行)。按“固定价格、各区申购、按需配给”的方式完善地票制度,将挂钩指标纳入地票市场进行有偿调剂使用;对于市统筹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采取市场化方式交易,由各区通过公开竞价取得。

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市场化”补偿机制,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储备。通过县区政府、乡镇政府和农民逐级签订收购协议的方式,收购农民自愿退出的空闲宅基地。收购的宅基地,由农民自行或通过其他方式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搬迁复垦整理,通过验收达到新增耕地条件的,按协议约定支付收购资金。农村房屋搬迁安置、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等具体办法,由各县区政府制定。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由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纳入当年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备选库,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市场化有偿调剂使用。

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出让地块要完成征地拆迁、土地平整、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确保成交地块能够及时交付。土地出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的限制性条件。严禁工业及其他类型的项目用地出让时捆绑经营性用地。

(四)建立会审制度实行分期供地

市区用地超过200亩的工业项目,由市政府组织发改、环保、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市直相关部门,对项目拟投资建设情况、产业政策、用地规模等进行会审,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供地时序,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在分期供地中,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前一期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查验,项目建设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履行的,不予供应下一期土地。各县要参照执行市区的做法,建立用地会审机制。

(五)严把投资强度控制用地规模

出让工业用地时,将用地投资强度、产出、亩均税收等指标列入土地挂牌条件并写进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违约责任,对未达到约定要求的,严格依法追缴违约金,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新建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30万元/亩;新建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300万元/亩的,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可适当降低要求,但不得低于5000万元。各新区、园区新建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80万元/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一律不予单独出让供地,鼓励进入标准厂房或者采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租赁指导性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乡镇范围内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使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

(六)严控建设指标提高利用效率

严格各类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指标要求。住宅项目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1.0;混合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比例。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容积率不得低于1.0,对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8,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50%,绿地率不得高于10%,行政办公及服务设施用地占比不得大于7%。国家、省对工业项目容积率、绿地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对受让土地进行立体式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土地出让时,挂牌条件要明确地上、地下空间的使用条件。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各类项目土地供应手续过程中,要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行政办公及服务设施用地占比和其他相关控制标准进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供地。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由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对相应问题责令纠正,并依法处理。

不同行业工业用地在挂牌出让时,出让年限原则上不高于省有关部门制定的产业生命周期。工业用地出让期满,用地单位可以申请续期,续期年限不得高于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减去已出让年限。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续期的工业用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受让人和国土资源部门续签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七)盘活存量用地促进高效利用

各县区要切实加快土地供应,提高存量用地使用效率。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低于60%的,以及违约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用地总面积达到近五年年均供地量的县区,暂停土地报批。建立增量指标下达和存量用地盘活挂钩机制。自2016年起,市政府将分解下达各县区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任务,并安排3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门用于奖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工作较好的县区。

加大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力度。各县区政府要对辖区内所有项目用地建立台账,掌握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对闲置低效用地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到位。对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地块,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存在问题,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有关程序,以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协商收回等方式解决。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地块,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严格处置。对延期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督促及时开工;对延期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利用不充分、停工停产、产出效益低下的低效用地,要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协商收回、协调转让、收购储备等方式进行处置,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八)加强部门联动强化批后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要搭建项目批后监管平台,环保、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及时将项目审批、环评、规划许可、土地供应、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以及项目验收情况等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项目综合监管水平。

在土地出让前,规划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出让地块提出具体规划条件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要求写入土地出让合同。规划部门在项目建设方案审查时严格把关,项目规划方案相关指标不得突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延期付款、闲置土地等情况抄告住建、规划、信用管理部门。

严格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在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监管,严肃处理违约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采取通报提醒、征收违约金、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提高合同履约率。

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加强用地秩序管控,促进全市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形成和土地利用秩序好转。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序开展。

(二)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评价机制。市考核办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各县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县区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

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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