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土地总登记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市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申请土地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出席指界的,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土地权利人自行承担。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 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证明文件的日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登记区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申请。
四、土地登记分区及土地登记地址:
第1登记区(宿豫区)
土地登记地址:宿豫区各乡镇国土资源所
第2登记区(宿城区)
土地登记地址:宿城区各乡镇国土资源所
第3登记区(宿迁经济开发区)
土地登记地址:宿迁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
第4登记区(骆马湖农业示范区)
土地登记地址:骆马湖农业示范区国土分局
第5登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
土地登记地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