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6年8月30日泰州市第4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好《条例》,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房屋安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权益。《条例》是我市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其围绕我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对及时发现和治理房屋安全隐患,防止装饰装修等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宣传,切实增强社会各界房屋安全意识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并通过媒体专访、发放宣传资料、开辟报刊专栏、举办讲座等形式,让镇(街、园区)、村(社区)、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界熟悉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提高遵守《条例》的自觉性,为《条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重点对《条例》涉及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职责,形成房屋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由住建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街、园区)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管网络,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管工作;加快建立房屋安全日常管理机构,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和基本仪器设备等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继续深入开展老旧建筑安全排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泰州市危房监管信息系统”。
市住建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要加快《条例》相关配套制度的制订,重点落实房屋安全属地管理、房屋安全联席会议、装修申报登记、房屋安全鉴定、应急抢险等相关工作制度;加快建立和推广危险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并与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建立房屋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会同市规划、城管等部门加强对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的查处,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公安、消防、教育、文广新、卫生计生、体育、商务、交通运输、民政、民宗、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本行业内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安全检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并通报房屋所在地市(区)住建部门;掌握本行业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状况,对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不得用于居住、转让、出租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涉及《条例》的相关投诉。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