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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1-2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泰州市关于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泰州市关于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泰州实际,改革工业用地出让模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不断提升我市土地利用水平和产出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确保项目规范实施。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理念,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

  2.公平自愿,规范透明。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尊重使用者对土地使用年限的选择权;坚持程序规范透明,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依法披露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3.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兼顾公共利益需要,健全利益平衡机制。

  (三)目标任务

  1.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推广租赁制、先租后让及弹性出让模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缩短投产时间,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减少企业圈地囤地行为。加强工业用地地价管理,明确相关地价修正方法。

  2.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做好产业区域规划、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土地循环利用,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促进土地高效利用,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开展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和效益考核,加强对城镇和功能区土地利用强度的管控和引导,有效降低土地综合整治、功能调节的难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供应方式

  各地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结合本地实际,灵活选择和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多种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一)租赁。由政府将工业用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级市国土部门签订5年以上使用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租赁使用期限为5—20年。

  (二)先租后让。设定租赁期限、建设周期、土地投资强度、开发强度、产出效益等相关条件,期满达到预设用地条件的,可以按约定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工业用地出让手续,将租赁土地全部或部分转为出让土地。以此种方式供应土地的,约定的租赁与出让使用期限之和一般不超过30年,其中租赁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弹性出让。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差别化使用年期供应原则,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根据产业类别、产业发展周期、用地单位经营水平及各市(区)产业政策,合理确定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

  三、严格市场准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短期租赁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且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长期租赁和弹性出让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

  四、规范供应程序

  (一)土地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模式供地的审批程序,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程序执行。土地租赁、弹性出让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用地单位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期满符合约定条件,承租人申请转为出让的,可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用地单位需与园区(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协议中须明确租赁期限、建设周期、土地投资强度、开发强度、产出效益指标,以衡量用地单位土地利用效益及企业经营情况。相关指标依据企业用地申请和管委会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省、市相关规定。租赁期内管委会按照协议约定,对用地单位土地利用、建筑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期满后由管委会按协议条款规定的指标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果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符合预设用地条件的项目,可于租赁期间申请办理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手续;不符合预设用地条件的项目,管委会有权报国土部门履行终止土地租赁手续。《入园协议》中还须明确租赁期满后对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处置方案等内容,终止租赁时,对企业在宗地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处置,由管委会依据《入园协议》执行。地块成交后,《入园协议》作为国有建设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附件。

  (三)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方式供应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弹性出让年期应符合产业类别、产业发展周期、用地单位经营水平及我市产业政策,出让年期5年起算,一般不超过30年。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若达到《入园协议》约定的经济指标,仍正常生产并保持增长态势,可申请延期,累计使用年期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

  五、强化用地价格管理

  工业用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和弹性出让的出让价格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工业用地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和评估技术要求,按照折算后既不低于出让时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也不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原则确定。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的起始价格,依照基准地价对应的最高使用期限进行年期修正。租金标准根据市场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

  六、加大监管力度

  各地要建立完善项目监管考核评价机制。园区(开发区)管委会为实施考核评价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企业产出效益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评价结果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作为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准予续期及引导低效土地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创新低效用地退出机制,除采取直接收回模式外,可鼓励企业间采用兼并、入股等多种方式合作,盘活低效用地。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工业用地租赁、弹性出让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的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拟租赁或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模式中选择并提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工业用地租赁、弹性出让的新举措,将宣传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切实做到领导重视、群众理解、广泛参与,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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