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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1-2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准确掌握全市老楼危楼使用状况,加强城市老楼危楼安全管理,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垮塌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集中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作为当前全市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排查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强化产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落实,严肃查处房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通过专项检查,确保安全检查无死角,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房屋垮塌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城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本次排查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各市(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具体组织本辖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

  三、排查范围

  各市(区)范围内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在册危险房屋、擅自变动结构和野蛮装修的房屋,以及所有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重点对辖区内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砖混(砖木)结构房屋、在册危险房屋、墙体倾斜开裂、抹灰突然大面积脱落或新近出现门窗突然不能自由开闭的房屋等进行排查。

  四、排查内容

  (一)城市老楼危楼安全状况。重点检查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已入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房屋质量安全状况。重点检查以原公房、购改租等方式筹集用作保障性住房,以及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保障性住房。

  (三)城市老楼危楼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城市老楼危楼管理维护状况。重点检查管理档案是否完整、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日常管理是否及时到位等情况。

  (四)对在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执法检查。

  五、排查方式和步骤

  第一阶段:

  各市(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城市老楼危楼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全面自查自报。自查自报阶段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及其他基层组织的作用,力求取得最准确、最完整的房屋安全现状的相关数据。

  第二阶段:

  在自查自报基础上,各市(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掌握房屋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对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阶段:

  各市(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对难以即时整改的,应加强对房屋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监控,并制定整改计划。各市(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监督,如发现房屋安全险情,应立即停止使用,迅速撤离住、用人员。

  第四阶段:

  各市(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城市老楼危楼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城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排查和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排查方案和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排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部署到位、组织到位、检查到位、问题解决到位。

  (二)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对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市(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跟踪监管,一抓到底。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三)各市(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要对本地区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要建立城市老楼危楼安全管理档案,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强化检查排查,切实提高城市老楼危楼安全管理水平。

  (四)各市(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在建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障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各市(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增强房屋安全应急处理能力作为构建基层公共安全应急体系的重要内容来抓,对于基层群众反映的房屋安全隐患的线索和苗头,必须认真对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看,坚决杜绝侥幸心理、畏难情绪,下定决心推进危房解危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请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于2014年6月15日前将本地城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情况报告及附表报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曹扣勇、陈正宏,联系电话:86882710、86882971,邮箱:1240697999 @qq.com。

  附件:1.各市(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主要负责人及

  联络员名单

  2.城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情况统计表

  3.在建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程质量

  安全排查情况统计表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附件1

  各市(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

  人员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办公室电话

  手机

  传真

  领导小组负责人

   

   

   

   

   

   

  领导小组联络员

   

   

   

   

   

   

  住建局负责人

   

   

   

   

   

   

  住建局联络员

   

   

   

   

   

   

  注: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4月25日之前将此表填好后报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2

城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所有项目情况

  存在较严重质量

  安全隐患项目情况

  需加固除险项目情况

  需拆除项目情况

  项目个数

  栋数

  建筑面积(m2)

  项目

  个数

  栋数

  建筑面积(m2)

  项目个数

  栋数

  建筑面积(m2)

  项目个数

  栋数

  建筑面积(m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一

  排查老楼危楼(不含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情况

                       

  已整改处理情况

                       

  二

  保障性住房排查情况

                       

  其中购改租转化保障房

  情况

                       

  已整改处理情况

                       

  三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排查情况

                       

  已整改处理情况

                       

  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

  注:1、表内逻辑关系:1、2、3对应包含4、5、6;4、5、6对应等于7+10、8+11、9+12。

  2、存在较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指:既有房屋承重结构存在危险点或已被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D级的危房,在建房屋存在较(重)大结构安全问题。

  3、已整改处理情况指已开工进行加固除险或拆除危旧房。


  附件3

  在建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排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检查日期:月日至月日

  检查
组数量
(个)

  出动检查人次
(次)

  检查
建筑工地
(个)

  检查企业
(个)

  建筑面积
(m2)

  下达
行政
执法
文书
数量
(份)

  发现隐患(项)

  已整改(项)

  处罚
金额
(万元)

  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工地数量
(个)

  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工地数量
(个)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资格证书(个)

  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
及建议
(可另附文字说明)

  质量隐患

  安全隐患

  质量隐患

  安全隐患

   

   

   

   

   

   

   

   

   

   

   

   

   

   

   

  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印发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