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重大问题会审制度
时间:2014-09-30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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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重大问题会审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重大问题会审制度的通知
各县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重大问题会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重大问题会审制度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30日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拆迁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重大问题会审制度
为保障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运行,减少和避免工作失误,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重大问题会审制度。
一、会审业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报批事项。
二、会审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有关资料;
(四)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
(五)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
(六)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七)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八)国家和省的其它相关规定。
三、会审内容
各会审单位应按照如下内容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一)耕地保护处
1、报件材料是否齐全。
2、报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用地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4、农用地转用方案是否可行。
5、占用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必要和合理。
6、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
7、征地告知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8、征地调查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9、征地确认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10、征地听证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1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12、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是否完整规范并按要求进行公告。
1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1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是否规范有序;
15、其他内容。
(二)规划科技处
1、用地申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建设用地挂钩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用地申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涉及规划局部修改的,局部修改方案是否经已依法批准,或仅涉及局部调整的,局部调整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可行。
5、单独选址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三)土地利用处
1、供地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定额指标。
3、地价评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估结果是否合理。
(四)地籍管理处
1、用地面积是否准确,地类确定是否正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
2、土地利用现状图、补充耕地位置图、土地勘测定界图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3、土地勘测定界机构有无资质证明。
4、图、文、表中的有关地类、面积是否一致。
(五)政策法规处
1、农地转用、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方式,以及征用土地方案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2、市、县征用土地、农地转用适用的法律和政策是否正确。
3、审查有无群众信访。
4、审查争议调解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监察支队
1、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
2、有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
(七)财务处
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是否足额预缴。
(八)办公室
1、审查行文是否规范。
2、征地信息公开是否完整规范。
四、会审程序
1、各相关业务处室对涉及的材料组织人员在3日内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2、初审意见由分管局长审定后,由主办处室人员形成初审纪要。初审纪要附具各种有关图表。
3、在初审意见形成后7日内,征求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会审意见,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并形成会审纪要。
五、有关责任
(一)强化初审责任,提高会审质量。初审是提高会审质量的基础,分管领导和主办处室是初审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把法规政策吃透,把初审的问题弄准,拿出负责的初审意见,并形成初审纪要,提前1天交给参加会审的人员。参加会审人员要认真负责的发表意见,凡会审会有争议的,都要暂缓办理,分管领导和主办处室要根据会审提出的意见,在指定时限内拿出新的意见,尽快提交会审会讨论确定。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责任。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坚持谁办理、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并列入初审、会审纪要;各县(分)局主要负责人要对涉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局主办处室负责人要对涉及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是否全面完备负责。对初审意见由参加初审的人员集体负责;对会审意见由参加会审人员集体负责。
(三)落实承诺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凡会审会通过的事项,各县(分)局、相关处室必须迅速运行,立即办理,不得推诿扯皮,拖延时限。对因工作效率低下或因违法违规操作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