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徐州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收益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徐州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助力精准扶贫开发,根据《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江苏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以下简称“收益资金”),是指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通过省、市流转平台成交所取得的交易价款及衍生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收益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收益资金管理办法,对收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工作。
第四条 收益资金作为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县(市、区)财政,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收益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搬迁农民安置补偿。包括房屋搬迁补偿、宅基地复垦、地上附着物补偿等。
(二)土地整治相关支出。包括建设用地复垦、农用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等新增耕地产生的支出,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基本农田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支出,贫困地区国土生态环境修复、采煤塌陷地治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方面支出,与土地整治工作相关的土地调查、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不动产登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支出。
(三)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土地整治地区涉农配套设施,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所需费用,以及新建集中居住社区中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污水、环境、卫生、文化、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村级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出。
(四)收益资金在扣除搬迁农民安置补偿、土地整治支出、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支出等增减挂钩项目支出后的结余,全部用于建立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统筹用于精准扶贫、现代农业、乡村振兴等相关农业农村工作方面支出。
第六条 收益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相关县(市、区)、镇(街道)和增减挂钩实施单位要设立专户,专账核算收益资金收支。要严格增减挂钩项目和扶贫项目预算管理和支出审批,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相关县(市、区)财政局会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每年组织对收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监察、审计、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收益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财政外,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