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
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管养职责分工,调整优化市、区土地收益分成,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区两级积极性,形成共建合力,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管养职权划分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一)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不含泉山经济开发区)
1.建设职权
市级:(1)研究制定市区城市建设和环境提升规划、年度项目计划,负责对各区城市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审核;
(2)跨区域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轨道、高架、快速路、隧道等,下同)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3)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属设施、两侧绿化带建设;
(4)市级公园、绿地、广场;
(5)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照明和道路养护基地、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公交场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雨污水泵站等市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6)市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7)市管河道整治;
(8)重点建设项目方案制定或审查。
区级:(1)区域内实施的道路桥梁、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河道整治项目的前期工作;
(2)区域内支路、小街巷及其附属设施、两侧绿化带建设;
(3)区级公园、绿地、广场、小游园建设;
(4)垃圾中转站、公厕、生活垃圾分类系统设备购置等区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5)区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6)区域内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棚户区(含城中村)、危旧房改造等;
(7)区域内主要道路环境综合整治;
(8)区管河道和沟塘整治;
(9)区域内土地征收、拆迁,并承担收储成本,收入市、区分成。
2.管养职权
市级:(1)跨区域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主干路、次干路及其附属设施及两侧绿化带的管养和维修;
(2)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等市级公用基础设施的运行、管养;
(3)城市道路路灯、信号灯设施及市级投资建设的电子监控设备、交通标志(线)、护栏和纳入集中控制范围的楼宇亮化工程等设施的管养和维修;
(4)市级公园、绿地、广场的管养(含保洁)和维修;
(5)经认定的名木古树的管养;
(6)市建河道配套建筑物、市管河道的管养和维护。
区级:除上述列举市级管养职权外,其他管养职权由所在区负责。
3.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1)土地公开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由市统一征收;
(2)市与区土地出让毛收入按4:6比例分成;棚户区土地出让毛收入市与区按1.5:8.5比例分成,区分成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用于棚户区拆迁、改造和定销房建设(回购),由各区自求平衡。
(3)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规费由市统一计提,市、区按分成比例分摊,市统一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泉山经济开发区
1.建设职权
市级:(1)跨区域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建安费用承担比例不超过50%;
(2)重点建设项目方案制定或审查。
区级:(1)区域内所有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前期工作;
(2)跨区域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建安费用承担比例不低于50%;
(3)区域内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
(4)区域内土地征收、拆迁,并承担收储成本,收入市、区分成。
2.管养职权
市级:跨区域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统一管养维护,管养维护经费按属地负担。
区级:区域内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管养。
3.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1)土地公开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由市统一征收;
(2)市与区按经营性用地出让毛收入2:8比例分成;
(3)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规费由市统一计提,市、区按分成比例分摊,市统一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铜山区、贾汪区
1.建设职权
市级:区域范围内形成主城区快速路环线、高架道路和进出城快速通道项目,由市统一建设,建安费用承担比例不超过50%。
区级:(1)区域范围内主城区快速路环线、高架道路和进出城快速通道项目,建安费用承担比例不低于50%;区域内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2)区域内土地征收、拆迁,并承担收储成本,收入市、区分成。
2.管养职权
市级:区域范围内形成主城区快速路环线、高架道路和进出城快速通道,由市统一管养,管养费用属地承担;
区级:除区域范围内形成主城区快速路环线、高架道路和进出城快速通道外,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管养。
3.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1)市与区按经营性用地出让毛收入0.5:9.5比例分成;
(2)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规费,由区统一计提、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管理规定
(一)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规费,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住房保障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
(二)部、省、市属企业在新体制实施前使用的土地,形成的出让收入归市,不列入分成范围。
(三)各区财政应建立城建基金资金专户,系统核算本级、本区域城建资金收支情况,保证城建资金专款专用。
(四)各区要统筹处理与其他区域的发展,区域内分年度项目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要统筹处理好建设与管养的关系,在确保土地出让金等分成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建设的同时,还应从区分成财力中足额安排城市管养资金,保证管养范围内的公用基础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其他安排
(一)各类城建项目与管养职权划分具体标准和资金结算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等,由市财政局会市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学建设资金筹集暂按原办法执行。
(三)以上规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一年。2017年10月1日前收储土地及棚户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未完工工程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