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
改造实施方案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80号
沛县、铜山县、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徐政发〔2009〕20号)的两个配套实施细则-《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2、《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细则(试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1: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
给予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徐政发〔2009〕20号)拆迁安置政策条款中“选择货币安置且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在限定时间段内,按照不超过原拆迁面积拆迁评估款的10%给予补贴”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在限定时间段内”具体指从发布拆迁许可公告后7日起,计1年的时间段内。
三、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时领取购房优惠卡。购房优惠卡上登记有被拆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拆迁房屋地址、房屋拆迁评估价等信息,并加盖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和拆迁人的有效印鉴。
四、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段内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优惠卡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到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领取购房补贴。按规定给予补贴的已购房屋,不得退房,但可以交易。
五、补贴发放标准为:当购买的商品房价款高于拆迁房屋评估价款时,按拆迁房屋评估价款的10%给予补贴;当购买的商品房价款低于拆迁房屋评估价款时,按购买商品房价款的10%给予补贴。最低的购房补贴款不低于6000元。
六、被拆迁人购买的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也可以是连家店的住宅部分,但不包括商业用房。房屋拆迁评估价款仅指房屋价款,不包括装潢等附着物补偿费及搬迁过渡等有关费用。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适用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包干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贾汪区、徐矿集团、中煤五公司、煤机厂等单位包干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件2: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项目
规费减免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徐政发〔2009〕20号)规费政策条款中“凡棚户区改造的定销安置房建设项目,免收国家规定以外的省、市政府设立的规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棚户区改造的定销安置房建设项目”特指经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审查确认的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不适用本细则规定的减免政策。
三、各相关收费部门须严格按照《徐州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项目省市政府设立的规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性事业收费减免明细表》(附后)列出的规费减免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增加明细表以外的收费项目。如确需增加收费项目,须经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收取。
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动迁服务、评估、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标底审核、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应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推荐目录包括的优质企业中择优选取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一事一议。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