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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时间:2019-01-2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苏政发〔2017〕160号)要求,为确保我市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我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做好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我市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二、调查内容和任务

(一)调查内容。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的对象是我市辖区陆地国土,调查内容为: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调查,以点带面推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二)调查任务。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开展土地权属调查,结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全市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具体实现形式;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开展湿地、自然资源调查,推动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以及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开展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组织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成果汇总,包括数据汇总、成果分析、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

三、调查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2018年第一季度,全面部署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完成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组织开展队伍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2018年全年至2019年3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做好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统筹和衔接。2019年4月至12月,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开展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将数据统一到12月31日调查标准时点。2020年,根据工作进展,适时启动数据分析、报告编制、图件编制等工作,待国家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成果发布后,及时跟进,并着力深化成果的广泛应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20年起,逐年开展新一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维持好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现势性。分阶段完成全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并开展日常更新与维护工作。

四、调查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第三次土地调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事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调查业务检查指导,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参与,共同负责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

五、调查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本次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的要求,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地要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将土地调查经费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保障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调查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对调查队伍的监管和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公开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报送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调查成果要按程序逐级汇总上报。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自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利用、耕地和环境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为本次调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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