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部署,紧扣供给侧改革,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更加全面、公平和可持续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度。为“保基本、惠民生、促稳定”、吸引人才和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动态调整。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和保障面积标准,适度调整现行保障标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财力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建立租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分类实施,梯度保障。根据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程度的不同,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有层次、有差别地对其在市场上寻求租房予以不同方式、不同金额的租赁补贴保障,实现保障家庭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
(三)部门联动,阳光操作。完善租赁补贴保障的申请、审核、发放和后续管理等操作流程,建立部门联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效能监察,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目标任务
(一)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类型的全覆盖。以发放补贴为主要方式,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类型的全覆盖。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以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形成公租房保障政策的闭合环。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形式,鼓励其选择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三)完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退出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规范基本住房保障年审制度。保障对象每年年审时主动申报家庭情况,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及时停止保障,对违规领取的补贴予以追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房产局、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及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督促,完善支持政策,狠抓落实,确保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房产局统筹全市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具体落实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工作;市人社局具体落实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化原则,具体负责租赁补贴审核和发放工作;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地税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自身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支持政策。通过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户数可按规定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比例承担。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和监管措施,做到规范操作和运行,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南京市发放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2.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3.南京市发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南京市发放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为解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现就做好租赁补贴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户籍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且满5年;
2.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二、补贴标准
现行租赁补贴标准为35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
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90%、80%和50%,即:32元/月/平方米、28元/月/平方米、18元/月/平方米;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300元的,补足至300元。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家庭补贴标准×(保障面积-被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三、资金拨付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60%和40%,市级财政承担部分于每季首月10日前拨付给各区,各区财政当月底前配比发放至个人。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成员婚姻情况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核。街道办事处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信息的全面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公示10日;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报送的材料后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区民政部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后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可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初审意见;市房改办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后进行复核,并登报公示10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批准其申请。
五、续发管理
申请家庭应当在年审时自动申报家庭情况,各区重新核查租赁补贴人员领取资格,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家庭困难程度变化的调整其补贴档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
六、其他规定
1.申请家庭只能选择公租房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形式,两种保障形式不得同时享受。
2.虚报冒领的,经举报查实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追回其已违规领取的补贴,按有关规定处理。
3.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4.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三、办理流程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1.申请。符合条件者应向就业创业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或其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提出租房补贴申请,填报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等证明材料。
2.审核。区(园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分别送区税务部门负责核查企业纳税的情况,区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户籍、居住信息,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查房产情况,于每季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反馈本人。市人社部门汇总后,将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纳入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由市人社部门通知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
3.发放。各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续发无需申请人重新申请,由区(园区)审核后发放。
申请人租住地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区(园区)人社部门报备;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
四、其他
1.租赁补贴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60%,区(园区)财政承担40%。
2.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3.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南京市发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给外来务工人员来宁就业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现就做好租赁补贴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申请领取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聘用)合同规范、完备;
2.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
3.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二、补贴标准
保障面积人均2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18元/月/平方米。连续领取租赁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24个月。
三、资金拨付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60%和40%,市级财政承担部分于每季首月10日前拨付给各区,各区财政当月底前配比发放至个人。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等证明材料;
(2)本市合法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3)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核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本单位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向所在地区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复核。
申请复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
(2)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记录材料;
(4)工资收入证明。
区政府指定部门应当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示10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其申请。
对在本市务工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职工职业技能性竞赛活动获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高级工以上资格证书、属于我市紧缺工种和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连续工作年限、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年限可放宽至1年,并予以优先保障。
五、续发管理
申请人应当在年审时自动申报家庭情况,用人单位和区政府指定部门重新核查租赁补贴人员领取资格,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
六、其他规定
1.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选择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但两种保障形式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并且只能享受一次。
2.领取租赁补贴后,经批准落户的外来务工人员,自批准落户后的次季度,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3.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申请资格的,一经查实,住房保障部门应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虚报冒领租赁补贴的,还应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4.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并纳入征信系统。
5.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6.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