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市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8〕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照《南京市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附件),调整土地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
二、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58号)同时废止。
三、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规定由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市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南京市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地区 |
土地等级 |
土地范围 |
税额标准 |
溧水区 |
六类 |
溧水经济开发区(含柘塘街道)、永阳街道 |
4元/平方米 |
七类 |
其他各镇 |
3元/平方米 |
|
高淳区 |
六类 |
高淳经济开发区(含古柏街道)、淳溪街道 |
4元/平方米 |
七类 |
其他各镇 |
3元/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