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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跟踪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1-2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跟踪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审计局、市国土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跟踪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跟踪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审计局、市国土局 2013年9月)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0〕26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规范拆迁工作补偿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3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75号)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过程监管,现就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跟踪审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跟踪审计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控制拆迁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的全面落实。

  二、组织和分工

  市国土局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单位,各区政府履行拆迁属地管理职责。市属项目由市国土局受理和汇总拆迁人的跟踪审计申请,与市审计局会商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区属项目由拆迁人向项目所在区政府申请,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后交由当地审计部门落实跟踪审计。

  市审计局是跟踪审计主管单位,根据市政府要求,按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属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并指导各区审计局开展跟踪审计业务工作。各区审计局根据所在区政府要求,组织开展区属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三、重点环节和内容

  跟踪审计组参加对拆迁项目补偿安置操作细则的联合会商确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项目拆迁全过程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跟踪审计,并突出对下列重点环节和内容开展审计。对需要提出审计建议的,可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单》或正式审计文书。

  (一)拆迁程序审计

  拆迁实施单位在审计期间提交审计资料,包括经过联合会商确认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操作细则、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文件,以及有关工作计划流程、现状调查、实施动迁等。

  (二)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审计

  拆迁实施单位等执行信息公开制度情况,应当接受跟踪审计。跟踪审计组应当对信息公开的法规政策、补偿方案和操作流程等八项内容,对信息公开的格式、地点、形式和要求等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信息公开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等情况。

  (三)入户调查审计

  拆迁实施单位提前通知跟踪审计组,并提交入户调查名单和地理位置图。入户调查应对房屋现状、人口结构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跟踪审计组应当全程监督入户调查,并对动迁组的入户调查数据进行审核。

  (四)拆迁概算审计

  拆迁实施单位向跟踪审计组提交拆迁概算、相关依据性文件(例如政策文件、会议纪要等),以及特殊事宜和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跟踪审计组应对拆迁概算进行初步审计,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建议,调整拆迁概算。

  (五)拆迁补偿预案审计

  拆迁实施单位在与被拆迁人拆迁谈判前,向跟踪审计组提交经本单位审核确认过的拆迁补偿预案以及相关证明性材料(如分户认定、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和费用测算表,相关会议纪要和照片等),跟踪审计组应对拆迁补偿预案进行审核,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意见调整拆迁补偿预案。

  (六)财务收支及内控制度审计

  拆迁实施单位应提供拆迁项目所有的财务报表、账簿、凭证和银行账户。跟踪审计组应对项目资金筹集、补偿款发放、安置房申购支出、服务费及工作经费计提和使用等进行审核,并关注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拆迁补偿决算审计

  在拆迁工作全部完成后,对拆迁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拆迁总投资进行决算审计,结合跟踪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出具决算审计报告。

  (八)特殊事宜以及遗留问题

  拆迁实施单位将特殊事宜以及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提交跟踪审计组,跟踪审计组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后,由区政府或区拆迁指挥部组织联合确认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共同审核确认并出具会议纪要。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更好地实现跟踪审计与拆迁管理的资源整合,市审计局与市国土局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审计与项目进度,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矛盾和问题,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二)建立重大事项会商制度。为顺利开展拆迁和跟踪审计工作,对突破规定的重大事项,市国土局应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集体会商,并将会商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

  (三)跟踪审计组由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成立,在审计资源不足时,可以按规定在市(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预选库中聘请外部人员,聘请外部人员的费用纳入拆迁成本。跟踪审计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跟踪审计组还应当遵守有关廉政纪律要求,并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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