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市区房屋征收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乡建设“高质发展、后发先至”,依据国家、省、市房屋征收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相关文件,按照简政放权、强区赋权、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各区(功能板块)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各区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
依据《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5号)、《连云港市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连政办发〔2016〕111号)和《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连政发〔2011〕128号)等文件要求,对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标准、货币化安置的奖励、事实经营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明确各区(功能板块)可根据市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价格和行政区域内市场租赁价格测算情况、安置房源的现状以及本区域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补助和奖励标准,报经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统筹平衡后,由各区颁布实施。
二、授权各区制定旧城区工业企业补助和奖励政策
依据《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各区可根据旧城区工业企业(含仓储)区位、生产、经营、纳税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企业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政策。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