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
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连云港市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清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目标
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指导,依法处理要求,查清市区闲置土地数量,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制定处理办法,集中清理闲置未开发土地,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清理范围
本次闲置土地清理范围是市区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延期开发建设的,可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三、清理原则和方式
清理闲置土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依法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清理方式:
(一)收缴土地闲置费;
(二)依法无偿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三)依法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根据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五)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收取增值地价;
(六)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七)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职责分工和程序
(一)调查摸底。市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分门别类汇总形成闲置土地目录。
(二)通知用地单位。对初步认定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用地单位对认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各有关单位提出清理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局、房管局等单位以及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闲置土地目录和用地单位申辩材料,按照自身管理职能对各宗地说明情况,提出清理建议。
(四)汇总建议。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单位的清理建议进行汇总。
(五)拟定清理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拟确认为闲置的土地,结合各有关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清理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认定闲置土地的理由、依据;
2.清理工作牵头部门或单位;
3.清理工作协助部门或单位;
4.清理方式及依据;
5.清理时间要求。
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研究清理方案。
(六)清理方案审批。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清理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七)组织实施。清理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牵头单位按规定时间组织实施。
五、工作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采取突出重点、先易后难、能收尽收、逐宗清理的办法进行,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至2012年3月1日结束。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在市电视台、电台、连云港日报、苍梧晚报等新闻媒体上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形成社会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核实确认阶段(2011年12月11日至2012年1月11日)。在初步摸排的基础上,逐宗进行现场核实,研究清理方案。
第三阶段,重点清理阶段(2012年1月12日至3月1日)。按照清理方案,依据相关程序,对有关闲置土地依法进行清理。
六、工作机构和职责
(一)闲置土地清理办公室
主 任 徐增产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主任 于广浒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 刘 涛 市国土资源局
陈寿祥 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
沈万竣 市土地市场管理中心
徐红芳 市国土资源局
职责:根据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及时掌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部门、单位工作,同时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闲置土地清理督察组
组 长 龚建华 市纪委常委、秘书长,市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组 员 江云流 市纪委执法监察室
黄桂萍 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方 愚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职 责: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对各部门、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重点对成员单位及相关工作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三)各区(园区管委会)工作组
1.新浦区工作组
组 长 徐雪峰 新浦区政府副区长
组 员 张宜奎 市国土资源局新浦分局
2.海州区工作组
组 长 江希路 海州区政府副区长
组 员 盛宝康 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
3.连云区工作组
组 长 李 超 连云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常务)
组 员 张廷明 市国土资源局连云分局
4.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组
组 长 孙志伟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组 员 张廷明 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5. 云台山景区(科教园区)工作组
组 长 周成前 云台山景区(科教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组 员 崔华明 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
6.徐圩新区工作组
组 长:封其山 徐圩新区、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组 员:吴银明 市国土资源局徐圩分局
职 责:按照清理工作方案,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确保按时清理到位。
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征管工作,加大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力度,扎实推进国土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现就做好市区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清理收缴土地出让金是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收缴依据
本次土地出让金清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4号)等。
三、工作机构
(一)清缴工作办公室
主 任:徐增产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主任:于广浒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戚文忠 市财政局
刘 欣 市规划局
余汉昌 市城乡建设局
滕 玲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曹文斌 市国土储备中心
张 祥 市国土储备中心
孙 逊 市国土储备中心
职责:按照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及时掌握土地出让金清缴进展情况,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综合分析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辩和反馈意见,研究制定土地出让金清缴方案。
(二)清缴工作督察组
组 长:龚建华 市纪委常委、秘书长,市优化投资发展软
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组 员:黄桂萍 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方 愚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职责:对各部门、各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重点对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工作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三)各区(园区管委会)工作组
1.新浦区工作组
组 长:徐雪峰 新浦区政府副区长
组 员:李 政 市国土资源局新浦分局
单 华 市国土储备中心
乔 梁 市国土储备中心
2.海州区工作组
组 长:江希路 海州区政府副区长
组 员:盛宝康 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
陈寿祥 市国土储备中心
魏友谊 市国土储备中心
3.连云区工作组
组 长:李 超 连云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常务)
组 员:郭永明 市国土资源局连云分局
杨尧佐 市国土储备中心连云分中心
张 萍 市国土储备中心连云分中心
吴先林 市国土储备中心
4.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组
组 长:孙志伟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组 员:何家能 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沈茂青 市国土储备中心
5.云台山景区(科教园区)工作组
组 长:周成前 云台山景区(科教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组 员:崔华明 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
王济洪 市国土储备中心
程 研 市国土储备中心
6.徐圩新区工作组
组 长:封其山 徐圩新区、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组 员:吴银明 市国土资源局徐圩分局
高光军 市国土储备中心
李 娟 市国土储备中心
职责:按照清缴工作方案,负责辖区内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确保处置到位。
四、清缴范围和工作步骤
(一)清缴范围
市区范围内所有通过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及工业用地,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
(二)工作步骤
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至2012年3月1日结束,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在市电视台、电台、连云港日报、苍梧晚报等新闻媒体上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形成社会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全面催缴阶段(2011年12月11日至2012年1月11日)。在查阅台账资料、初步摸排的基础上,委派专人清缴欠款;
第三阶段,依法处理阶段(2012年1月12日至3月 1日)。对仍然拖欠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下发催交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书,限期缴款,逾期仍不缴纳的,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停止办理一切手续,同时,按仲裁合同或申请法院依法清缴。
五、清缴工作措施
(一)采取行政措施清缴。凡逾期拖欠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律采取三停措施,即: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一律停办报建手续;已经办理报建手续的,一律停工停建;已经建成的,一律停止销售。
(二)严格按照出让合同清缴。凡是未按规定时间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处理。
(三)采取法律手段清缴。对既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又闲置土地的,除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处理外,还将按有关规定征收闲置费。对已完成开发建设任务,而继续拖欠土地出让金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工作要求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缴土地出让金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一是抽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按分组分工,明确工作责任,扎实开展清缴工作。二是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三停措施的落实。三是对被采取三停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在经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各成员单位方可解除三停措施,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视情况,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