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64/2008-0346 | ||||
分类: |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号: | 通政发〔2008〕7号 | ||||
成文日期: | 2008-01-18 | ||||
发布日期: | 2008-01-18 | ||||
有效性: | |||||
名称: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通政发〔2006〕65号)的要求,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四、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六、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关负责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同级监察机关,抓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妥善办理,切实加强监督。
七、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