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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

时间:2019-01-2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规范管理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3〕78号)和省交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苏交公〔2003〕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依托江海、崛起苏中、融入苏南、接轨上海、走向世界、全面小康”发展战略,改善广大农村交通基础条件,全力推进农村公路等级化、灰黑化建设,为实现农村小康打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我市2003-2007年间共需完成农村公路建设4816公里,其中:县-乡(镇)公路875.469公里;乡(镇)-乡(镇)公路761.022公里;乡(镇)-村公路3179.914公里。

  具体时间进度为:2003年确保全年完成482公里、力争完成625公里农村公路的改造任务。2004年完成县-乡(镇)、乡(镇)-村农村公路的改造计划2140公里。2005年完成县-乡(镇)、乡(镇)-村农村公路的改造计划1430公里。2006年完成乡(镇)-乡(镇)农村公路的改造计划760公里。2006年底,全市确保实现县乡公路达二级以上、乡乡公路达三级以上、乡村公路达四级以上、路面全部灰黑化标准。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建立由市计委、交通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农林局、地税局、物价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落实好配套资金,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县(市)交通局、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主体,应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指派专人专职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

  四、前期管理

  (一)规划管理。市交通局会同市计委负责编制县-乡(镇)农村公路以及跨县域乡(镇)-乡(镇)农村公路的建设规划;各县(市)交通局会同计经委负责编制乡(镇)-村农村公路以及县域内乡(镇)-乡(镇)农村公路的建设规划并报市交通局和计委初审。

  (二)计划管理。各县(市)交通局根据省一揽子方案设计的立项批复,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于每年11月上旬报市交通局和计委审核汇总后在11月底前报省交通厅和省计委。

  各县(市)上报的年度建设资金申请计划的项目,必须已纳入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且已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具备开工条件。

  (三)设计管理。农村公路的设计由各县(市)交通局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按《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农村公路分类标准,第一类项目的前期工作应由各县(市)交通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新建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类项目前期工作的简化方案设计由各县(市)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进行编制,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各县(市)交通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第三类项目前期工作的简化方案设计和简易施工图设计由各县(市)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进行编制。

  每年9月底前,各县(市)交通局会同县(市)计经委必须将下年度计划实施的农村公路项目的简化方案设计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会同市计委对各县(市)所报项目的简化方案设计逐个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后,在10月底前将符合要求的简化方案设计汇总上报省交通厅和省计委。

  五、组织实施

  (一)项目法人

  农村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担任。县(市)交通局、乡(镇)人民政府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履行各自的职责。

  县-乡(镇)、乡(镇)-乡(镇)两级农村公路项目的路基、农涵工程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接受县(市)交通局的指导和监督,工程结束后由县(市)交通局组织验收;路面、桥梁工程由各县(市)交通局负责实施,并接受市交通局的质量监督和地方政府的监管。乡(镇)-村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实施主体予以调整。

  (二)工程招投标

  路基、农涵工程使用农民投工投劳建设的,可不进行招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以筹资投入为主的,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具体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桥梁工程、路面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油路工程施工单位须有公路施工、养护施工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桥梁工程施工单位须有公路、水利、市政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水泥路面施工单位须有公路、水利、市政、建筑三级及以上资质,工程招标必须在县级以上招标市场进行。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改造过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鼓励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为增加沿线农民收入创造条件。

  (三)技术要求

  1.技术等级:县-乡(镇)公路不低于二级标准,乡(镇)-乡(镇)公路不低于三级标准,乡(镇)-村公路不低于四级标准,路面宽度分别不小于9m、7m、3.5m.

  2.路面结构:二级公路采用沥青砼路面时,厚度不小于5cm,采用水泥砼路面时,厚度不小于20cm;三级公路采用沥青砼路面时,厚度不小于2.5cm,采用水泥砼路面时,厚度不小于20cm;四级公路采用水泥砼路面,路面宽度为3.5米时,板厚不小于15cm;路面宽度大于3.5m时,板厚不小于18cm。

  3.附属设施:完善标志、标线的设置,特别是绿化工程必须与工程同步实施,坚持3-5米的绿化宽度。

  其他技术要求须严格按照《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工程监理和建设监督

  农村公路建设应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构筑综合监督网络,保证工程质量。

  二级以上(含二级)农村公路的路面工程、桥梁总长度超过100米的独立大桥必须实行社会监理,由项目实施主体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二级以下农村公路、中小桥梁以及农村公路的路基、农涵工程可实行内部监理,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交通或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各县(市)交通局或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乡、村参建干部进行专业培训参加工程监理。

  各县(市)交通局实施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市交通质监站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县(市)交通质监站负责。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以设计文件、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工作依据。各县(市)交通局应健全当地的中心实验室,使之能够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常规试验检测任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转,确保单位工程优良率在85%以上。

  (五)开工报告

  工程项目履行开工报告手续,路基、农涵工程开工报备县(市)交通局,路面、桥涵工程开工报备市交通局,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工程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报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于每月24日前将我市建设情况报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

  (六)档案管理

  农村公路各参建单位应重视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统一分类、一路一档的原则收集、整理、归档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具体按《南通市农村公路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七)交竣工验收

  各县(市)交通局负责实施的项目的验收由市交通局和市计委组织,市交通局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农村公路的验收由各县(市)交通局和县(市)计经委组织,县(市)交通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报备市交通局和市计委,市交通局和市计委应予抽查并及时将一揽子年度项目验收报告报备省交通厅和省计委。

  (八)安全生产

  农村公路建设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业主要结合工程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要对拆除原有结构物、爆破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加强管理,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九)养护管理

  建成后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按照《公路法》及《江苏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列养的农村公路由交通公路部门负责,未列养的乡、村道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建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并确保养护资金来源,切实有效加强农村公路维护保养,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各县(市)交通局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相关机构做好养护工作。

  六、资金管理

  (一)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省补资金(含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组成。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补贴标准为:县-乡(镇)公路,每公里补助40-50万元;乡(镇)-乡(镇)公路,每公里补助12-18万元;乡(镇)-村公路,每公里补助7-13万元。地方配套资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二)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账务管理,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做好财务分析工作;按规定及时反馈有关信息,报送财务报表。国债资金的还本付息实行“分批核算,分批支付,年终清算”的办法。

  (三)市计划、财政、交通和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项目业主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开展国债专项资金审计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务会计资料。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在项目完工后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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