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支持自住型、改善型购房消费,提高市区居民住房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住房保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认真实施市区2008~2012年住房保障规划,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屋和外来务工人员宿舍建设,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实物配租的“应保尽保”、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应保尽保”、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租赁房。
(二)加大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的力度。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危旧房片区和“城中村”改造工程,切实改善老旧小区的居住条件。
(三)大力推进拆迁安置房建设,切实保障拆迁家庭的住房安置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扶持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激励政策,加快开发建设进度,适度保持一定规模和适当区位的“房等人”的比例。加快拆迁安置进度,研究细化货币补偿的相关政策,拓宽安置渠道,满足部分拆迁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的需求,促进存量商品房的消化。
二、鼓励自住购房消费,增强房地产市场活力
(四)加大购房财政补贴力度。对2008年11月16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市区A1类地区(六桥以内)以外的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别墅等高档住房除外。购房之日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以签订契约的日期为准,下同),在契税完税后,可按完税款总额的50%向市财政局申领一次性购房补贴。
(五)加大公积金贷款扶持力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提高部分档次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缴存600~700元/月(含)的,可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8万元调整为19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700~800元/月(含)的,可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9万元调整为22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800元/月以上的,可贷款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80%。购买住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额不足每月还贷额时,可委托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六)扩大住房信贷支持,对以自住或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的普通住房购买者,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下限可调整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七)合理认定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征收时点。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房上市交易,不受购房年限限制;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上市交易,由原来的5年限制调整为2年,进一步降低居民购买和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收负担。别墅等高档住房仍按原政策执行。
(八)实施购房个人缴纳工薪部分所得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补贴政策。对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在市区购买自住或改善型住房的,自购房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购房人与法定权利人所缴纳的工薪部分个人所得税,可按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加强二手房交易服务,活跃二级市场。适时举办房交会和二手房超市活动,为供需双方提供便利的交易平台。开展二手房交易资金免费托管服务,保证交易资金安全,提高交易成交率。
三、优化政策环境,增强房地产业投资发展后劲
(十)调整土地出让金交付方式。开发企业缴付土地出让金的缴款金额,可按实际交付土地面积或办理土地证的面积计算,适当放宽土地出让金缴付期限。
(十一)调整规费征收方式。对普通商品房项目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延后至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对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可延后至自来水接水环节。
(十二)调整所得税预征方式和标准。房地产项目所得税可在开发企业基本完成销售后再征收,或者先降低预征比例,待年底或项目竣工时再核定征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经营管理、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的发展,通过各种措施缓解当前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
(十四)继续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重点项目提前介入服务,对外地来南通投资的优质知名房地产企业实行“一对一”的服务。加强与房地产企业的沟通,定期通报市场信息,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加强监管引导,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五)适度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坚持土地供应量与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相适应,土地出让布局和结构与市场的承受能力相一致,尽量减少新出让地块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单宗土地的出让规模要与房地产企业开发能力相匹配。
(十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严格对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管,继续强化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进一步放宽普通商品房价格管理政策,推行商品房成本公示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让利市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资金流向监管,建立房地产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十七)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有效公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数据,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商品房价格和销售量等重要指标的变化趋势,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十八)加强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理念,鼓励和支持自住型、改善型住房消费,鼓励群众购买与自己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住房,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的积极性。加大房地产新闻舆论正面引导,既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又正确把握好舆论导向。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施行中若与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政策不符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