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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意见

时间:2019-01-2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新农保)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我市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要求,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实现参保人群全覆盖;根据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县(市)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2010年,按照国家和省新农保政策要求,各县(市)区3月底之前完成新农保制度的对接工作;5月底之前符合条件的60周岁(含)以上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9月底之前发放率达到95%以上;12月底之前新农保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二)统一基金筹集渠道和标准。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县(市)区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2.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 政府补贴。各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县(市)和通州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市财政对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每人每月20元给予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保证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统一建立个人账户。各地政府应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五)统一养老金领取条件。按规定缴费且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意见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既可按年缴费,缴费年限应不低于距领取年龄年限,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最低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补缴额,按选择的缴费标准乘以补缴年限确定,由参保人全额承担,全部记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六)统一相关制度衔接办法。

  1. 与原新农保制度个人账户的衔接。(1)对于原新农保实行财政补贴全额进入个人账户的地区,本意见实施后,执行新的财政补贴标准。(2)对于原新农保实行统账结合的地区,应按参保人参保年限和本意见实施后当地确定的财政补贴标准,从统筹账户中划出相应的数额进入个人账户;因参保人补缴而进入统筹账户的部分必须如数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2. 与原新农保制度待遇标准的衔接。(1)本意见实施前,已按原新农保政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待遇高于按本意见计算养老金水平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低于按本意见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本意见的养老金标准执行。(2)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原新农保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女性参保人员,原则上按照本意见规定,至年满60周岁时计发养老金。(3)本意见实施前已按原新农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标准领取,至年满60周岁时,再按本意见规定标准领取。

  3. 与老农保制度待遇标准的衔接。(1)已按老农保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在原新农保实施期间未享受过养老金调整待遇的,应在原待遇的基础上加发基础养老金。(2)已按老农保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在原新农保实施期间已经享受过养老金调整待遇的,如调整幅度高于所属地区按本意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仍按原标准领取;如调整幅度低于按本意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则在已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上补发基础养老金与调整幅度的差额。(3)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基金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违规投资运营。

  新农保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新农保经办机构编制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强化基金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新农保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督促农保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保基金的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社保基金的监管要求,加强新农保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各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编外人员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四)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市政府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新农保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也应成立新农保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新农保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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