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村级“四有一责”建设行动计划的意见》(苏办发〔2011〕15号)精神,全面提升村级组织自我发展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扶持集体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下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村级“四有一责”建设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11〕33号)要求,以增强村级发展能力为主要目标,以开发式扶贫为主攻方向,以县(市)区党委政府为责任主体,创新扶持发展方式,努力开创村级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以2010年底全市集体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下的424个经济薄弱村为重点扶持对象。到2012年,每个被扶持的经济薄弱村集体经营性年收入一般应达到20万元以上。到2015年,经济薄弱村集体经营性年收入一般应达到30万元以上,实现全市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年平均增长12%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扶持方式。采取项目扶持办法,创新发展机制。1.扶持有条件的经济薄弱村发展物业,建设2000~300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外来职工公寓楼、购置商业用房等。标准厂房建设地点原则上设在县级开发区或乡镇工业园区。由县(市)区开发区或乡镇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招租),房屋产权归乡镇或村,收益权归村,年租金兜底15~2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开发区或乡镇按最低标准补足到15万元)。2.扶持有资源优势的经济薄弱村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等产业。建设地点设在乡镇或村农业园区,由乡镇负责统一规划实施,设施产权归乡镇或村,收益权归村,租金由乡镇政府负责兜底,年租金15~20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按最低标准补足到15万元)。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和资产增值情况,返还到村的租金应作相应调整。
(二)资金筹措。在现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下,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必须坚持以县(市)区为筹资主体的原则。每个被扶持经济薄弱村筹集资金规模在300万元左右。其中:建标准厂房、购置商业用房、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等由市财政对每个村补助80万元,县(市)区级财政补助不少于100万元,其余资金由乡镇(街)、与村挂钩部门单位和企业筹集到位。县(市)区筹集资金是否到位,是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前提条件。
(三)土地来源。1.村级存量建设用地。2.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通委发〔2009〕9号)中规定的按征收土地面积5%左右安排的村级发展留用地。3.将农村“空心户”以及收回的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县(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整理的土地经国土部门验收后,形成的挂钩指标优先归村使用。经济薄弱村发展用地要优先安排在县级开发区或乡镇工业园区,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管理。县(市)区开发区和乡镇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体。所有被扶持的经济薄弱村实施的项目,须经市、县(市)区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论证、立项申报,经相关部门会商批准且县(市)、乡镇资金到账后,市级资金即拨付到位。遵循先整理、先实施、先扶持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在当地财政局设立扶持资金专户,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
市级补助资金采取验收拨付制,由市委农办,市监察局、财政局组织联合验收小组,经验收合格后分三次拨付到位。1.选择建设标准厂房、商业用房或职工公寓楼的,在项目开工后拨付三分之一,房屋主体封顶后拨付三分之一,竣工验收并落实承租方、签定规范租赁合同后拨付三分之一。2.选择发展高效农业等其他产业的,在完成土地流转、开工建设后拨付三分之一,项目建成验收合格且设施配套到位后拨付三分之一,落实项目经营主体并签定规范的租赁合同后拨付三分之一。
在县级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切块用于经济薄弱村标准厂房等项目建设的,基础设施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分别由县级开发区、乡镇政府负责解决。
实施税收奖补、规费减免和入股分红政策。承租标准厂房和商业用房、职工公寓的企业产生的税收县(市)区、乡镇留成部分,50%返还到村;标准厂房或商业用房出租方所交的税金应实行先征后返还。凡扶持村发展集体经济建设项目,其建设环节中,市级以下的所有规费予以全额减免。为调动村级整理集体建设用地的积极性,村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指标在满足拆旧区安置用地和所在村发展用地后,其余指标由县(市、区)或乡镇统筹使用,应折价量化资金,一般每亩指标不少于10万元,由指标调出村在标准厂房、商铺等物业或效益稳定的企业中参股分红,年参股分红收益率一般不少于10%。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农办、市监察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农委、海洋渔业局、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办,负责牵头各部门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审定项目建设方案,督查项目建设成效,协调项目专项审计,并组织项目验收。各县(市)区及乡镇党委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定扶持目标和实施计划、研究落实相关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明确每个扶持发展村的具体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协调、指导、督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扶持薄弱村发展工作,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五、督查考核
切实加强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的资产、资金、资源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实行扶持资金使用公示制,做到计划公开、使用公开、账目公开,按照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的要求规范管理,确保扶持资金真正用于“物业、产业”项目建设,确保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管理到位。严格监管各级安排的扶持资金,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扶持资金的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除要如数追回违规资金外,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惩处,同时追究有关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切实加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村有乡管等财会审批制度,确保将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的收益用于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支出事项,严禁挪作他用,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要把扶持薄弱村工作纳入对县(市)区、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对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有关乡镇,在评先选优时实行一票否决。市政府将对扶持薄弱村经济发展工作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实行专项考核,对帮扶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对扶持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在5~20万元的经济薄弱村的发展,由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