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南通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9-01-2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完善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苏建函房保〔2018〕71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通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范围和定义

棚户区改造范围严格控制在《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明确的中心城区范围(不含通州区部分,下同)。

本通知所指棚户区为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含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区等。

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需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域。

非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需改造户数不足50户或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居住区域或住所。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 原农村居民未转为或部分转为城镇户籍,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

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

二、界定标准

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或同时符合以下任意4种情形的方可界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

(一)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二)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建筑密度在40%以上;

(三)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旧住宅区(危旧房)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15年以上的房屋为主;

(四)房屋结构抗震难以满足《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和《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

(五)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难以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六)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日常生活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七)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污水处理、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不能正常使用;

(八)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

(九)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房屋。

三、相关要求

各区在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界定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一)禁止将本通知确定的改造范围以外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工业建筑、建筑年代较短的房屋或单独门面,原则上不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实施的房屋征收(搬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本通知所规定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9日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