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时间:2019-01-2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严格土地执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总体向好。但是,从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2011年土地例行督察情况看,仍然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较多、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落实有差距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形成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监管体系,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协调,构建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系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负总责。

  (二)落实共同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土地执法监管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土地执法监管职责。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工商、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依法用地、严格管地与发展建设的关系,根据本部门职能,执行土地利用管理规定、落实共同监管措施。各级国土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要在政府领导下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查案和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对土地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实现社会共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及金融机构纳入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其对违法违规用地防控的支持配合作用。要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村级协管员、信息员和社会监督员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实现基层土地执法监管关口前移。

  二、联动监管,完善违法违规用地综合防控机制

  (一)拓展动态发现机制。进一步健全“市-县-乡-村”四级“以块为主,条块联动”的动态监管网络,及时发现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要全面完善动态巡查机制,落实和保障动态巡查经费、车辆,合理划分巡查区域和等级,明确和细化巡查责任,并严格纵向监督;要有效整合涉地信访平台,充分发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及电子信访的快捷效能,完善领导接访、约访、下访制度,建立部门涉地信访信息共享及定期通报机制;要拓展科技手段应用,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密切关注媒体信息,及时核查违法线索。

  (二)完善违法报告机制。要进一步强化以巡查“零报告”、重大或突发违法行为“专项报告”、总体情况“定期报告”为主要内容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机制。对重大、突发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国土部门要在发现后24小时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函告监察机关,同时报上级国土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态势及总体情况,国土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以定期通报、风险提示、警示约谈为主要内容的违法风险预警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印发动态、召集会议等形式,定期向各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及涉地信访总体形势,敦促加强防控查纠。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5%、违法违规用地呈现上升反弹迹象、辖区内发生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或涉地信访事件、苗头的地区,及时向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书面风险提示,实行问责预警,责令其限期查处处置到位;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明显上升反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10%、辖区内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或进京到部、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涉地信访事件的地区,约谈相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当面通报情况,告知责任,限期督办。

  (四)强化联动遏制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土地违法联动遏制机制,形成防控合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强化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统筹管理,对用地需求无法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不得列入项目计划。对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续或没有安排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得通电、通水、通气,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接到相关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工商部门应及时查核执照核发相关情况。对经教育、督促,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自行纠正的新增违法用地,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恢复土地原状等措施,联合进行有效制止。

  三、协作配合,深化违法违规案件联合查处机制

  (一)健全案件协作调查机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与国土部门在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调查过程中要互相协助和支持。国土部门查办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时,对行为人拒不配合或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相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国土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可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联合查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参与联合查处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落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参与联合调查的国土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案件移送移交机制。国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涉嫌违纪或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所移送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立案的,应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并在处理终结后及时函告处理结果;依法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退回相关案卷材料。对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没收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国土部门应在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程序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已接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应按规定向国土部门出具统一印制的罚没物资专用收据。

  (三)建立案件执行配合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国土部门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土地违法案件的执行配合机制。对国土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对裁定准予执行的,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对实施强制执行中存在阻力和困难、难以继续执行的,由法院提请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有关地区政府和国土部门应当予以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到位。

  四、立足长效,夯实联合监管配套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组织成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监察、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工商、水利、交通、铁路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和金融机构参加的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辖区违法用地防查工作情况,组织部署专项土地执法行动,协调、指导、督促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共同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办法。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履行情况列为对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市各职能部门、市政公用企业、金融机构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人社局负责牵头考核;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由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国土局负责牵头考核(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土地执法监管问责制。对违法用地防控、查处、整改不力和土地违法行为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在实施土地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附件:南通市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考核内容分解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