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自2008年12月实施以来,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进一步提速,为推动和谐拆迁,促进重点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高效、高质推进市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动迁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拆迁安置房规范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准入管理
强化源头管理,加强拆迁安置房用地使用权竞买人资格审查。
(一)实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项目开发的企业,需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含三级)以上开发资质,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实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拆迁安置房项目开发的企业,需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含二级)以上开发资质,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拟参加竞买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明确的挂牌竞买申请截止日的9天前,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信用评审。竞买申请截止日的2天前完成评审,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评审结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企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现阶段由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发改委、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组织联合评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评审意见后,方可参与地块竞买。今后,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国土、规划、建设、发改委等部门制订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牵头建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将开发企业信用评定和房地产市场准入、企业资质升级紧密挂钩,最终实现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定的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效力化。
二、加强设计方案管理
(一)坚持集约利用土地。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拆迁安置房小区的设计要点及公共配套用房建设要求时,在符合规划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容积率。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方案需进行方案竞选。方案竞选活动应按照《南通市城市规划(建筑)方案竞选管理办法》组织进行,评选出中选方案。中选单位应根据方案竞选专家组的意见,继续完善、深化该方案。开发区拆迁安置房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继续按原操作模式执行。
(三)无特殊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进行方案竞选的,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审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对该企业予以告诫,责令限期进行设计方案竞选,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三、严格预售面积管理
(一)拆迁安置房在封顶之前,原则上不得申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必须委托市房管局产权监理登记中心所属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预售面积测算,测算结果作为预售许可证的附件。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大于相应的建设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建筑面积。预售合同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超过法定允许范围的,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二)对于新出让的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在挂牌文件中需增加前款相关内容的条款。
(三)对于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源,其预售面积由开发企业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向市房管局产权监理中心所属的房产测绘机构申请复核,并向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在竣工交付前处理完毕,否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区政府(管委会)不得组织交付。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源,网上合同备案系统将予以冻结,冻结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重新测算完成之日止;该部分房源预售面积一律交由市房管局产权监理中心所属的房产测绘机构重新测算,否则区政府(管委会)不得组织预售。
四、严格质量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要进一步严格实施拆迁安置房质量监督管理,牵头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巡查,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应招标而未招标、未实施监理、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明示或暗示勘查、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行为,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开发建设单位要完善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拆迁安置房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定期质量巡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凡出现质量问题被通报,并经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今后将不得在南通市市区内承接拆迁安置房建设业务。
五、强化售后服务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设立拆迁安置房售后服务机构,公布售后服务电话,受理房屋买受人的投诉,承担保修期内拆迁安置房的维修和保修责任。未设立售后服务机构、不承担保修责任、推诿或不认真处理投诉的,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六、加强销售款管理
新挂牌的拆迁安置房项目,销售款按如下方法管理:
(一)对崇川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发企业共同设立拆迁安置房销售款共管帐户,拆迁安置房销售款全部打入该帐户。房屋结构封顶后,对已预(销)售房源先予拨付已收房款的70%(拨付总金额不高于区政府与开发企业联合制订公布的预售方案中规定的拆迁户应交纳的预售款);开发企业已售房源应收房款的余款,待土地出让金补差资金审计结束并按规定征收后,再予以拨付。未按上述要求在预售前设立共管帐户的,区政府不得组织预售,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告诫,并责令限期设立,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被拆迁人购房款中有区政府《房屋拆迁补偿结算单》的,凭区政府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结算单》对应的应付款金额书面证明,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区政府的应付款中留足土地出让金补差资金征收额度并由区政府确认上述应付款进共管帐户后,实收销售款可先予拨付给开发企业优先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保证建设资金的合理需求。
(二)对港闸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在港闸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港闸区拆迁安置房土地出让金补差资金征收的会议纪要》(2009年7月12日第34号)作出书面承诺后,由港闸区政府和开发企业共同设立拆迁安置房销售款共管帐户,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预售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由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支付利息。
(三)市开发区拆迁安置房销售款管理继续按原操作模式执行。
七、加强建设进度管理
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推进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巡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约开工、按时竣工交付。市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服务、提高效率,促进开发企业加快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工期,将满足竣工交付使用条件的拆迁安置房及时交付给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工期进行开发建设或拖延交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八、本通知适用于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制订相关实施意见。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