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00 - 2018 - 0009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函〔2018〕13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磐安县
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金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调整磐安县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金政
〔2018〕1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尖山镇、万苍乡、胡宅乡建制, 合并设立新的尖山镇。
调整后, 新的尖山镇辖54 个行政村, 镇政府驻尖山村。
同意撤销盘峰乡、维新乡、高二乡建制, 合并设立新的盘峰乡。
调整后, 新的盘峰乡辖33 个行政村, 乡政府驻沙溪村。
同意撤销安文镇、新渥镇、深泽乡建制, 其行政区域改由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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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直辖。在此区域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事宜, 由你市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你市和磐安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 周密组织实施。此次行
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
置, 所需编制由磐安县自行调剂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
三章”的要求, 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 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 不
增加“三公”经费。要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
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确保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促进当地经
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 年1 月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发
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国
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统计局, 省军区, 省监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磐安县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 年1 月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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