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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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ZJSP01 - 2017 - 003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政办发〔2017〕69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 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省第十四次党 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治危拆违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健全 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农房建 设规划设计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和 — 1 — 管理水平,实现农房科学安全建设和规范有序管理,为高水平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安 全和民生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加强规划管理。农房建设依据村庄规划设计实施, 严禁违反规划设计安排农房建设。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 建设的要求,强化村庄规划设计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加 快实现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全覆盖,并积极推进村庄规划与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在编制(修编)村庄规划的同时,对于建 设项目较多的村庄和中心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 村落等,还要全面开展村庄设计。农房建设要严格服从村庄规划设 计的统一管理,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整体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对于 分散零星建设改造的,老房原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必须在村庄规 划安排的宅基地实施;对于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必须在建设 区域先行开展村庄设计,按照村庄设计确定的要求实施。 (二)全面落实农房设计。县级以上规划建设部门要切实做 好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的更新、完善和推广工作。农房设计通用图 集及落地过程中进行适当修改等所需服务都要免费提供。鼓励农 房建设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以下统 称设计人)进行设计,其中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宜委托有相 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农房设计要遵循安全、经济、实用、 美观的要求,在确保安全性的同时,还要坚持传承创新和彰显特色 — 2 — 的设计理念,科学配置功能空间,探索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浙派 民居”新范式。各地要积极开展农房设计和建设试点,规范落实 设计建设要求,同时大力推广应用绿色节能新技术和装配式建筑, 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村庄、示范项目,以点带 面,全面提升全省农房设计和建设水平。 (三)全面规范农房审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规 范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要依据村庄规划设计,合 理确定农房建设的占地和建筑面积,从严控制建筑层数和高度,大 力推进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同时,引导农村居民集约节约用地, 鼓励不占或少占耕地,尽可能利用空闲地、荒地荒坡建房。积极推 进坡地村庄建设。农房建设要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规划审批,审批 时要提供农房设计图集和有关设计图件。各地要按照“最多跑一 次”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农房审批联合会审制度,通过联合审批、 集中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四)全面加强施工管理。农房建设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 筑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设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统称为 承建人)施工。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房人)应与承建 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 务。承建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 准,鼓励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程保险,确保施工质量和 安全。农房建设必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 3 — 建房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相应资格的监理人 员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对农房建 设定期开展巡查监督,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 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指导各村 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 (五)全面加强农房验收。农房建设竣工后,建房人应组织承 建人、设计人到现场验收,有施工监理的,监理人员也应到场。验 收要形成建房质量情况的书面意见,与建房资料一并报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存档。县级规划建设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加强对农房竣工验收的指导和监督。农房竣工验收合格 后,建房人持相关审批、验收等资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相关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逐步建立 完善农房建设管理档案,形成电子档案数据库。 三、责任体系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工 作,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普及农房建设基本安全知 识,提高农民建房质量安全意识,建设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房屋。 县级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 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法定管理职责,运用权力清 单和责任清单成果,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边界,防止出现推诿扯 皮、监管真空的现象。按照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建设要求, 建立基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站(所、分局)联合办公机制,实 — 4 — 行综合管理,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审批、联合放样、联合监管、 联合验收,形成管理合力。 (二)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市 场监管)、质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放到 重要位置,各司其职,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对农房用地选 址、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依法建设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 加大对农村建材市场的检查和监管力度,对钢材、水泥等主要建材 进行抽检,有条件的地区要为建房农户提供建材质量检测和咨询 服务。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指导成立农村建筑工匠自律协会,开 展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 度,健全农村建筑工匠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三)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建房人对农房质量安全负总责,承 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或个人分别承 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建设厅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做 好全省农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编办、省农办、省发展改革 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 监局、省物价局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共同 做好全省农房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 导,把农房建设管理工作摆在保安全、惠民生的突出位置,加强督 查考核,推动工作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 5 —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加强技术服务。各地要组织力量,建立完善农房建设技 术标准规范体系,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质量安全技术手册、建 筑工匠教材等并组织培训实施,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制定农房建 设技术服务工作方案,采取成立农房建设技术服务组织、建立乡村 规划师制度等方式,对农房规划建设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鼓励 和引导技术单位开展农房建设咨询业务,为农户建房提供专业服 务,同时组织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专业力量深入农 村,巡回指导,全面提供技术支持。加强与勘察设计单位的深度合 作,推动设计单位对农房规划建设全过程跟踪服务。 (三)加强法制保障。深入贯彻落实并广泛宣传农房建设在 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营造良好的法 治环境。制定实施农房建设管理办法,推动实现全省农房建设管 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依 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切实整治到位,确保农房建 设规范有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7 月 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6 —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 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7 月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