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函〔2017〕42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临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临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4 调整完善版)的请示》(台政〔2017〕18 号)收悉。经研
究,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临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2014 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临海市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
地”的基本国策, 严格保护耕地资源, 优先保护生态环境, 统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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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各类用地, 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2020 年, 临海市耕地保
有量不少于40213 公顷,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5167 公
顷, 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9233 公顷。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原则同意到2020 年临海市建设
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2202 公顷以内,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7400 公顷以内。原则同意临海市中心城区(包括古城街道、大洋
街道、大田街道、江南街道、邵家渡街道)规划范围为425. 25 平方
公里, 到2020 年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范围为
45. 24 平方公里,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860 公顷以内, 城镇建
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811 公顷以内。
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临海市土地利用要以调整、
改造、挖潜为主, 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及未利
用地, 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积极探
索以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到2020 年, 临海市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控制在120 平方米以内, 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39. 9
平方米以内。
五、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临海市要认真做好与土地调查数据
的衔接, 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禁止擅
自改变已建成标准农田的用途。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 保障
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用地, 推进城乡
统筹发展。
六、合理优化国土空间。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和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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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三条红线, 坚持生态和资源保护优先, 严防城市
建设无序扩展, 打造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
空间山清水秀的国土利用空间格局。
七、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临海市土地利用和
管理的依据, 具有法定效力。在临海市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农村土
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 都必须符合《总
体规划》的要求。你市要督促临海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
导, 认真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 加强土地权属
管理, 确保目标实现;要将《总体规划》自批准之日起30 日内向社
会公布并展开宣传, 增强公众的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接受社会对
《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
政函〔2016〕107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 年5 月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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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临海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 年5 月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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