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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9-01-2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农田水利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改革、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贯彻实施《农田水利条例》,按照“五水共治”的总体部署要求,根据农业发展需求和各地实际,以“一高两区五小”(高效节水灌溉,灌区配套改造、圩区综合整治,小山塘、小堰坝、小泵站、小沟渠、小河塘新建改造)工程为载体,推进农田水利建设;以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为抓手,提升农田水利管理水平;以深化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改革为动力,完善发展机制。到2020年,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水平、设施管理运行水平、农田旱涝保收能力、农业用水效率明显提高,为全省粮食安全、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农田水利高效节水灌溉。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继续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四个百万工程”(百万亩坡耕地雨水集蓄旱粮喷灌工程、百万亩农业园区智能化标准型微灌工程、百万亩林园地经济型喷灌工程、百万亩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强化农业节水监测,增设农业用水计量和土壤墒情监测设施,开展农田灌溉试验及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个现代技术集成应用的高效节水示范区,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0万亩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
  (二)着力提升农业“两区”基础设施水平。以农业“两区”为重点,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杭嘉湖平原圩区综合整治和其他低洼易涝区农田排涝工程建设。按照集中连片的要求,统筹推进“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解决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到2020年,全省新增改善灌溉面积200万亩、高标准除涝面积200万亩,确保农业“两区”水利设施基本完备、旱涝保收达标率达到100%。
  (三)积极创新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机制。大型骨干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导,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模式。对不涉及公共安全、技术难度不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应简化建设程序和环节,可由乡镇(街道)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用水户协会等新型主体作为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管理,邀请受益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决策、实施和监督,确保程序公开透明。各地要尽快制订完善符合当地实际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切实调动受益主体的建设积极性。
  (四)探索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两证一书”制度,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厘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属,建立健全工程资产档案。农田水利工程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或抵押;征收、征用农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占用农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农田水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积极探索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评估、权证抵押和融资贷款等模式。到2020年,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能进一步增强,管护责任落实到位。
  (五)全面实行农田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重点抓好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大中型灌排泵站和“屋顶山塘”等工程的标准化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骨干农田水利工程应由专门机构管理,维修管护等标准化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按照《农田水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负责落实维修管护经费。积极推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效率。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的标准化管理合格率达到100%,“屋顶山塘”等其他重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达到标准化管理基本要求。
  (六)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探索建立农业水权制度,鼓励农业灌溉节约水量在用水合作组织和用水户等用水主体间进行转让,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跨区域、跨行业转让。区分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用途,终端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加快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配套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农业节水,逐步实行超定额农业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探索节水奖励机制,提高农业节水积极性。
  (七)加快形成农田水利建设多元化筹资机制。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和受益主体投入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不断完善和细化政府投资补助、财政补贴、抵押融资等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金融支持水利相关政策,用好过桥贷款、专项建设基金、抵押贷款等优惠政策,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为农田水利建设提供中长期、低成本贷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两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任务的分解、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要切实加大对农田水利的投入力度和工作推进力度,加快农田水利建设进度。县级要制定完善本级农田水利规划,以乡镇(街道)为单元组织实施。各受益乡镇(街道)和行政村作为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协作。建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五水共治”等考核和水利“大禹杯”评比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和激励机制,严格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定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其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保护方面的支出不低于20%。各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划缴、定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绩效。
  (三)夯实基层水利体系。开展基层水利站所标准化建设,提升基层水利管理和服务能力。推进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建设,增强村级涉水事务管理力量。倡导农村建立农民水利专业合作社、农村水利会等水利自治合作组织,培育防汛抗旱、灌溉排水、农村供水等运行管护专业化队伍,夯实水利基层工作基础,激发民间治水管水的活力,提升水利服务“三农”的能力。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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