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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2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加快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按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促进需求、消化库存和稳定价格相结合,坚持去库存和调结构相结合,坚持优化存量和引导增量相结合,逐步化解区域性、结构性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2017年,全省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保持在10—16个月的合理水平。到2020年,全省兼并、重组、淘汰房地产企业20%以上,强企名企市场份额达到75%以上,产业集聚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建立完善的土地供应、开发经营、财税金融、统计监测等房地产政策制度,房地产投资、商品房销售和商品住宅价格保持基本稳定。
  二、有序化解库存,促进供需平衡
  (一)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新开工实物安置项目,棚改货币化安置率原则上要达到50%以上。将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改造、重点镇棚户区改造纳入棚改政策支持范围。创新“房票”、团购等方式,引导购买库存商品住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棚改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二)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购房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进一步满足群众购买首套和改善型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并纳入地方贡献度评价体系。各地要加大引进人才购房、租房补贴力度,并切实落实国家有关外资准入和外籍机构、个人购房规定。
  (三)鼓励新市民购房和农民进城购房。全面取消县(市)购房落户条件限制,放宽除杭州外的设区市市区购房落户关于建筑面积、资金额度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收入认定、审贷流程、还款方式等制度安排,支持稳定就业、具有相应支付能力的新市民购买商品住房。推进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改革,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挂钩,积极为农民进城购房创造条件。
  (四)消化非住宅商品房库存。非住宅商品房存量过高的地区,要统筹规划布局,强化用地供应管控,实现主动减量。加大对单位、个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对空置待售的非住宅商品房,允许房地产企业实行整体用途转换,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五)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规模,全省年归集公积金700亿元以上。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全国缴存互认和异地贷款政策,继续推进“公转商”贴息贷款政策,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每年稳定实现住房消费800亿元以上。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
  (六)全面建立商品房供地与库存、价格挂钩办法。探索建立年度房地产供地计划公告制度,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超过20个月的,或者在售、在建待售及已出让待建商品住宅消化周期超过30个月的市、县(市、区),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原则上暂停新开工各类保障房工程;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小于8个月的市、县(市、区),应及时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各市、县(市、区)要制定住宅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
  (七)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各地要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发展住房租赁业,鼓励社会力量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规模化、专业化出租经营,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企业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出租,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长租业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化经营试点。
  (八)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事先审查机制,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在明确规划设计条件、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时,提出配套设施建设审查意见。进一步优化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加快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确保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优化供应结构,加快转型升级
  (一)发展跨界地产。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业向上下游产业链扩展延伸,鼓励发展商务、创意、园区、文化、教育、旅游、养老、医疗、休闲等跨界地产。支持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强与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国际财团合作,提高融资能力。
  (二)提升产业水平。培育发展特色地产,引导企业研究住房需求,创新产品内涵,彰显浙派人居品牌。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和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行商品住宅全装修。推动房地产服务业发展,推广智慧家居、智慧物业、智慧服务等业务。
  (三)发展总部经济。制定全省强企名企培育、房地产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加快培育全省房地产强企名企,重点发展一批年销售额50亿元以上的省级强企名企。加大对强企名企开发项目、全装修项目等优质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总部设在省内的房地产企业,建立省外房地产投资经济效益统计制度,科学认定省外开发业绩。
  (四)推动兼并重组。本省注册的房地产企业在省内异地开展业务的,允许以分公司名义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设立银行账号,壮大总公司经营规模。各地要推动待建、在建项目较多,在当地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二级以下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淘汰项目开发单一、处于尾盘销售、无法正常运行等情况的房地产企业。
  (五)落实减负措施。按照全面减轻企业负担要求,切实降低涉及房地产企业的各项收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范围内涉及的通信、电力、供水等配套设施建设,按照权属关系,划清责任界限,清理调整各种不合理收费。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创新还款方式,降低转贷成本。切实提升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降低开发周期和成本。
  四、加强制度保障,健全长效机制
  (一)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完善房地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控制宗地出让规模,平抑出让地价波动。将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等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探索土地弹性年期出让。支持有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参与土地竞拍。
  (二)完善开发经营制度。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建立房地产项目动态信息库。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鼓励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后预售。鼓励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委托房地产企业代建代管。结合企业经济社会贡献、产业化水平、品牌信誉度等,建立房地产企业资质综合认定体系。
  (三)完善财税信贷制度。探索省内房地产项目分公司开发模式。建立完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征动态调节和清算机制。对货币化安置比例高的地区给予融资倾斜。
  (四)完善统计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商品房库存统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快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实行企业资质、开发项目、在售楼盘动态跟踪管理。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房地产去库存、稳价格、调结构的主体责任,建立定期会商、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级建设(规划、房管)部门要发挥具体牵头作用,加强分析研判,加强规划管控,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时提出有关措施建议;国土资源部门要发挥土地要素调控作用,管好土地供应“闸门”;财税、金融等部门要发挥杠杆调节作用,严格落实国家调整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强化督查考核。加强对各市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监督。省级相关部门要制订配套政策,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约谈、挂牌督办。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分类指导,强化督查考核,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环境。
  本行动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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