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土地出让决策机制
(一)加强土地出让计划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科学制订、及时公布年度建设用地出让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做到土地出让规模适度、有序推进,防止出现闲置土地、低效土地。
(二)完善土地出让决策程序。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参与的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协调解决土地出让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涉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各级政府要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依法决策、结果公示”的要求,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管理职责,决策过程做到公开透明、有案可查、永久追溯。
(三)健全土地出让定价程序。土地出让起拍(始)价及底价,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评估,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经各市、县(市、区)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研究确定。对估价结果的采用情况及其理由,要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二、切实落实土地出让公告审查制度
(一)加强土地出让公告动态监测预警。各地发布的土地出让公告内容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规定,公告使用的文本格式要规范,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内容要一致。严格实行宗地出让,土地用途应明确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二级地类,涉及两种以上土地类型的,应明确各自建筑面积或比例。完善土地出让违规预警系统,设置刚性约束条件,对土地出让公告中违规设定条件的,限制上报和发布。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内土地出让公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土地出让公告的监测监管,发现公告内容违法违规的,要及时责令撤销公告,限期纠正。
(二)禁止违规设定竞买条件。各地在出让土地时,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以下前置条件:
1.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已建成项目达到一定数量的营业额、纳税额、产值等经营业绩;
2.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已建成项目达到特定规模或标准的营业规模(面积)、建筑规模、建筑高度等建筑业绩;
3.要求竞买人必须在行业协会、媒体公布的行业排名中达到名次,或提供特定品牌、特定企业愿意入驻的意向书(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4.要求竞买人必须具有特定资质条件或提供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相关准入证明文件;
5.要求竞买人必须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或本市、县(市、区)企业;
6.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具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工业用地根据市、县(市、区)政府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节约集约等要求,统一决策部署而设置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不属于上述情形。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及竞买须知中加设排他性条件。
(三)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各地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涉及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原有土地证或他项权利已注销或消除),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水、电、路等到达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
三、强化土地出让信息公开
(一)加大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力度。各地在公开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土地出让公告和成交结果时,除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地方或省级主流媒体公开发布外,要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相关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要通过国土资源等部门网站、地块施工现场等公布土地出让(合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出让面积、合同地价(楼面地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出让年限、项目开(竣)工时间等信息,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二)定期更新公布基准地价。各地对不同用途、不同级别土地的基准地价要及时进行更新并予以公布,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修正系数要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满5年未更新的,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不得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三)探索推进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各地要积极开展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探索网上交易竞买申请、资格审查、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等环节的技术和方法,制定网上交易规范,建立网络运行安全、风险防范和交易监管机制,逐步实现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统一网上交易。
四、严格土地出让履约管理
(一)严格规划条件变更审批。土地出让成交后,一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确需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应履行专家论证、公示等程序;涉及修改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依法修改规划,不得以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形式替代规定的变更程序。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后合同约定、规划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规范土地价款变动收支。对经批准改变规划条件、导致土地出让价款发生变动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缴或退缴地价款,补缴、退缴金额按规定组织评估后经集体研究确定。不得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的做法确定土地出让价款的补缴、退缴金额,不得未经评估、依据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或授意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补缴、退缴金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在土地估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出具虚假失实评估报告的违规执业机构和人员,会同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加强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监管。
(三)依法处理违约违规行为。对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土地,或在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或在土地出让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要按照土地出让公告、文件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实体和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加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探索构建土地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营造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土地市场环境。
五、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一)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支制度,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市、县(市、区),要将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在10个工作日内划转地方国库,不得滞压应缴地方国库的资金。各地不得通过财政空转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以出让后返还投资或者对土地出让收益进行分成等方式,委托企业出资对拟出让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和前期开发;不得违规签订协议,由土地受让人将应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产权人。除地块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建配套设施外,不得通过要求竞买人代建或无偿移交与出让地块无关的项目坐支土地出让收入。
(二)不得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成交后,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按土地出让价收入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少征、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和违约金,也不得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土地换项目、以土地作补偿、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进行虚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
(三)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土地出让支出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同时,要严格按规定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有关专项资金,确保相关专项事业健康发展。对应上缴上级财政的专项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
六、加强土地出让监督检查
(一)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出让。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对具体地块出让提出要求;不得以会议纪要、抄告单、招商协议、投资协议等方式事先确定、约定或承诺优惠地价,量身定制竞买人条件、土地使用条件,违规确定土地出让起拍(始)价、底价;不得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和出让结果,违规批准调整土地用途或其他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违规处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等。土地出让行为被认定违法违规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出让管理工作,切实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中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进行督促纠正,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领导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审计部门要将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不断强化审计监督工作力度;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土地出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与干部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移送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3日印发